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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游秀雯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姚銘鴻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9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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