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旌軒 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88 號、96年度偵字第9862號、第11760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1059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旌軒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翁旌軒前於民國90年、91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91年6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竟於93年8 月間,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將身分證交給饒玉麟(綽號「阿林」,其所涉及本案及其他假發票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確定),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使用,而於93年8 月17日起擔任虛設行號「建臺發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路5 號33樓之41,下稱建臺發公司)之董事,為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前任負責人胡偉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渠等明知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亦明知建臺發公司為虛設行號,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於93年9 月16日、11月16日(即翁旌軒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持之充作建臺發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進項稅額(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起訴書認有逃漏營業稅問題,容有未洽,詳下述),藉以營造建臺發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並自93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虛偽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以各該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7,647 萬7,070 元之發票共94張,充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嗣經各該公司持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逃漏各期營業稅共計393 萬414 元,翁旌軒等人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黃榮富,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建臺發公司之帳冊內(起訴書誤為「登載於會計憑證」,業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更正)。 二、本院對於被告翁旌軒所犯前揭犯行,有管轄權之說明:按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數人「共犯」一罪者,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相牽連案件由其中一個法院以一個審判程序審理,其目的無非在於「訴訟經濟」、「裁判一致性」之考量,本院認為,只要個案中符合上開立法目的,且與「法定法官原則」無違,自得有此牽連管轄之適用,不能拘泥於立法技術是否將實質上之共犯「正犯化」,而異其處理,應從實質之觀點加以審認。經查:本案被告為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建臺發公司取得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德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德嘉公司之營業地為彰化縣員林鎮、且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申購統一發票,其名義負責人黃洽錠(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埔心鄉,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對於德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黃洽錠自有管轄權,而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形式上觀之,黃洽錠虛開發票給建臺發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納稅義務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罪,被告翁旌軒收受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稅額之行為,則係犯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罪(此部分罪名之認定,容有誤會,然依前揭說明,管轄權之有無,應以偵查結果形式上觀察,並非以判決結果論斷),渠等所犯之法條雖然相異,但黃洽錠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乃立法者將幫助行為予以「正犯化」,實質上仍係幫助犯,與正犯行為,具有緊密之連結,不能因立法者將此行為正犯化,就否定兩者具有正犯與幫助犯之關係;另就訴訟經濟、裁判一致性之觀點而言,德嘉公司虛開發票給建臺發公司,不論是虛開發票或取得發票,均屬同一社會基本事實,分由不同法院審理,將有可能導致裁判歧異,且兩案之證據資料亦有完全共通性,為免訴訟資源之耗費、當事人應訴之煩,自有牽連管轄之重要因素;再就「法定法官原則」而言,此種「實質共犯」之解釋觀點,並未逸脫於「數人共犯一罪」之文義範圍,而無恣意創設管轄權之疑慮,亦在當事人得以預見之範圍。是依起訴書所載,本案被告翁旌軒與黃洽錠間具有正犯(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罪)與幫助犯(幫助納稅義務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之關係,應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無誤,揆之前揭說明,本院對於被告翁旌軒所犯前揭犯行,應有管轄權。 三、本案起訴、審理範圍之特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記載建臺發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然此與已起訴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論罪部分詳下述),因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0594 號移送併辦建臺發公司虛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而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被告翁旌軒擔任建臺發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涉案期間為93年8 月起至94年2 月間(移送併辦並非提起公訴,而係促請本院注意,自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然被告翁旌軒係於93年8 月17日起受饒玉麟、「阿富」之邀,擔任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3年8 月23日),在此之前之93年3 月24日起至93年8 月16日止,係由胡偉華擔任登記負責人,因此,有爭議者乃建臺發公司於93年8 月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究竟係於93年8 月17日之前或之後所開立。就此,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並未予以特定,經本院函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該所函覆本院表示已無原始之統一發票可供核對(見本院卷㈢第97頁之函文),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93年8 月份之統一發票與被告翁旌軒有關,公訴人於本院101 年8 月20日審理時表示建臺發公司93年8 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非被告翁旌軒所應負責之範圍(見本院卷㈤第44頁,此與本院卷㈠第56頁至第59頁98年10月16日之補充理由書記載不合,惟公訴人表示此部分應予更正)。對此,被告翁旌軒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因而,基於罪疑唯輕,本案審理之範圍,當以公訴人前揭說明為準。是以,建臺發公司於93年8 月間虛開之統一發票,與被告翁旌軒無關。又移送併辦意旨書另又載明建臺發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時間至94年2 月底,然卷內並無相關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經公訴人予以補充後(見本院卷㈠第56頁至第103 頁98年10月16日之補充理由書及附件一傳真資料),查無建臺發公司94年1 、2 月份之統一發票清單,而補充理由書亦未將94年間之統一發票列為犯罪事實,是以,本院乃依公訴人前開補充及所檢附相關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為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旌軒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建臺發公司為虛設行號公司,未與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德嘉公司有任何生意往來,並經證人即稅務員劉諭靜於偵查中證述無誤(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卷㈠第91頁至第95頁、同上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8 號卷㈡第4 頁至第7 頁),且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見移送併辦部分之證據資料)、補充理由書檢附之附件一傳真資料(即前述之建臺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7年12月4 日財高國稅苓營業字第0970020207號函所附建臺發公司93年度營業稅相關資料、進項資料(見本院卷㈢第97頁至第111 頁)、高雄市政府101 年7 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225530 號函所檢附之建臺發公司登記資料(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25 頁至第138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7 月24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42540號函及所檢附建臺發公司之查核資料在卷(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85 頁至第302 頁,其中包含建臺發公司之稅務代理人黃榮富表示相關帳冊已歸還之電話紀錄)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本案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黃翁旌軒行為後(論罪部分均詳下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之法定刑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修正前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再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下: 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惟就被告本件之犯行,無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皆仍成立共同正犯。 3.另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條文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本案被告有如上所述之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應論以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⒋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六、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 號 、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作成不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翁旌軒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記入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人員黃榮富將不實之進、銷事項登載於建臺發公司帳冊內,為間接正犯;被告與饒玉麟、「阿富」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饒玉麟、「阿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但修正前後之規定對於本案被告並無影響,毋庸比較適用)。公訴人雖認本案被告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應論以連續犯,然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而本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提供身分證資料給饒玉麟、「阿富」之單一行為,擔任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推由饒玉麟、「阿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營造正常營運之假象,進而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其不法目的單一,先後多次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將不實進、銷事項記入帳冊,未曾間斷,均屬假發票集團之犯罪計畫,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至第23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意旨均可供參照),公訴人認應構成連續犯,自有誤會。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記入不實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犯罪情節較重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一罪,公訴人認應構成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亦有誤會。又被告有如前述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應饒玉麟、「阿富」之邀,充當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建臺發公司即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與收受其他虛設行號公司之不實發票使用,金額甚鉅,所為實屬非是,助長假發票集團犯罪之遂行,犯罪情節甚為嚴重,迄今並未彌補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非並主謀,並積極指證饒玉麟,所獲得之利益不高,本院另考量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本院後,因歷經多次併案審理,導致審理範圍未能確定,此一非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導致本案訴訟期間甚長,已然對於被告之心理、家庭生活、工作產生影響,此侵害程度未必亞於實體有罪判決,自應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公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希望能判處易科罰金之刑度、智識程度、與其餘共同被告相較,被告翁旌軒幫助逃漏營業稅之金額較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 月15日制定公布,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前揭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屬同條例第3 條不予減刑範圍,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減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該條業經總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就上開減得之刑,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另認建臺發公司於93年6 月間,取得德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申報營業稅而記入帳冊,且持德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逃漏營業稅,而犯商業會計法71條第1 款之記入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然建臺發公司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係在被告翁旌軒擔任登記負責人之前93 年7月15日申報(見本院卷㈢第98頁之401 申報書),自難認與被告有關,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可資參照),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等情,業如前述,自無逃漏稅捐可言,對此,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為如此表示,是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被告無罪諭知,然檢察官認此二部分如構成犯罪,則與被告所犯記入不實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具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八、至起訴書所未記載建臺發公司另收受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二所示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行號(包含移送併辦部分),及將不實進、銷事項記入帳冊之事實,經查與本件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又移送併辦意旨書認建臺發公司於93年8 月間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因建臺發公司93年8 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非被告翁旌軒應負責之範圍,業如前述,此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任何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同案其餘被告,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建臺發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三裕重機械有限公司 │93年7月 │AU00000000│750,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3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94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46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23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500,000 │0 │ │ │ │ ├─────┴─────┼──────┼──────┼───────┤ │ │ │小計 │3,110,000 │0 │ │ ├──┼──────────┼─────┬─────┼──────┼──────┼───────┤ │2 │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93年7月 │AU00000000│4,874,46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600,0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860,47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842,5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4,204,09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842,5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6,438,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4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54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2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0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5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2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45,4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85,6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00,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560,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86,5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875,400 │0 │ │ │ │ ├─────┴─────┼──────┼──────┼───────┤ │ │ │小計 │50,252,485 │0 │ │ ├──┼──────────┼─────┬─────┼──────┼──────┼───────┤ │3 │威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8月 │AY00000000│300 │0 │提出扣抵 │ ├──┼──────────┼─────┼─────┼──────┼──────┼───────┤ │4 │界好企業有限公司 │93年7月 │AY00000000│1,208 │0 │提出扣抵 │ ├──┼──────────┼─────┼─────┼──────┼──────┼───────┤ │5 │航宇企業有限公司 │93年8月 │AY00000000│2,00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2,000 │0 │ │ │ │ ├─────┴─────┼──────┼──────┼───────┤ │ │ │ │4,000 │0 │ │ ├──┼──────────┼─────┬─────┼──────┼──────┼───────┤ │6 │欣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93年8月 │AY00000000│419 │0 │提出扣抵 │ │ │公司高雄建國分公司 │ │ │ │ │ │ ├──┼──────────┼─────┼─────┼──────┼──────┼───────┤ │7 │富臨有限公司 │93年9月 │BW00000000│943,85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1,50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946,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1,50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924,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W00000000│942,732 │0 │ │ │ │ ├─────┼─────┼──────┼──────┤ │ │ │ │93年10月 │BW00000000│947,290 │0 │ │ │ │ ├─────┴─────┼──────┼──────┼───────┤ │ │ │小計 │7,713,872 │0 │ │ ├──┼──────────┼─────┬─────┼──────┼──────┼───────┤ │8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680 │0 │提出扣抵 │ │ │高雄店 │ │ │ │ │ │ ├──┼──────────┼─────┼─────┼──────┼──────┼───────┤ │9 │紅樹林企業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U00000000│124,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146,420 │0 │ │ │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171,000 │0 │ │ │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146,180 │0 │ │ │ │ ├─────┴─────┼──────┼──────┼───────┤ │ │ │小計 │587,600 │0 │ │ ├──┼──────────┼─────┬─────┼──────┼──────┼───────┤ │10 │贊莘企業有限公司 │93年12月 │CU00000000│4,450,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4,540,000 │0 │ │ │ │ ├─────┴─────┼──────┼──────┼───────┤ │ │ │小計 │8,990,000 │0 │ │ ├──┼──────────┼─────┬─────┼──────┼──────┼───────┤ │11 │宇翔科技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5,006,960 │0 │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100,000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5,850,000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39,018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8,500,000 │0 │ │ │ │ ├─────┴─────┼──────┼──────┼───────┤ │ │ │小計 │38,395,948 │0 │ │ └──┴──────────┴───────────┴──────┴──────┴───────┘ 附表二:建臺發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945,800 │47,29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035,500 │51,7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765,000 │88,250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754,000 │87,700 │ │ │ │ ├─────┴─────┼──────┼──────┼───────┤ │ │ │小計 │5,500,300 │275,015 │ │ ├──┼──────────┼─────┬─────┼──────┼──────┼───────┤ │2 │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695,070 │34,754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657,000 │32,850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648,000 │32,400 │ │ │ │ ├─────┴─────┼──────┼──────┼───────┤ │ │ │小計 │2,000,070 │100,004 │ │ ├──┼──────────┼─────┬─────┼──────┼──────┼───────┤ │3 │易新砂石行 │93年9月 │BY00000000│600,000 │3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31,500 │46,5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86,950 │44,348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75,340 │43,767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95,050 │44,753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78,850 │43,943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32,310 │46,616 │ │ │ │ ├─────┴─────┼──────┼──────┼───────┤ │ │ │小計 │6,000,000 │300,002 │ │ ├──┼──────────┼─────┬─────┼──────┼──────┼───────┤ │4 │盈億砂石行 │93年9月 │BY00000000│667,500 │33,37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67,800 │28,39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564,700 │28,235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00,000 │10,0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745,400 │37,27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725,800 │36,2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628,800 │31,400 │ │ │ │ ├─────┴─────┼──────┼──────┼───────┤ │ │ │小計 │5,900,000 │295,000 │ │ ├──┼──────────┼─────┬─────┼──────┼──────┼───────┤ │5 │北勝工程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467,800 │23,39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468,500 │23,42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471,500 │23,5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92,200 │29,610 │ │ │ │ ├─────┴─────┼──────┼──────┼───────┤ │ │ │小計 │2,000,000 │100,000 │ │ ├──┼──────────┼─────┬─────┼──────┼──────┼───────┤ │6 │集英營造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19,500 │97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1,000 │550 │ │ │ │ ├─────┴─────┼──────┼──────┼───────┤ │ │ │小計 │30,500 │1,525 │ │ ├──┼──────────┼─────┬─────┼──────┼──────┼───────┤ │7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93年9月 │BY00000000│897,600 │44,880 │均提出扣抵 │ │ │公司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67,500 │48,3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48,600 │47,43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28,800 │46,44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830,400 │41,52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861,600 │43,08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04,500 │45,225 │ │ │ │ ├─────┴─────┼──────┼──────┼───────┤ │ │ │小計 │6,339,000 │316,950 │ │ ├──┼──────────┼─────┬─────┼──────┼──────┼───────┤ │8 │藝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200,000 │1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小計 │700,000 │35,000 │ │ ├──┼──────────┼─────┬─────┼──────┼──────┼───────┤ │9 │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1,498,500 │74,925 │提出扣抵 │ ├──┼──────────┼─────┼─────┼──────┼──────┼───────┤ │10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342,000 │17,1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647,500 │32,375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28,000 │11,40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740,000 │37,000 │ │ │ │ ├─────┴─────┼──────┼──────┼───────┤ │ │ │小計 │1,957,500 │97,875 │ │ ├──┼──────────┼─────┬─────┼──────┼──────┼───────┤ │11 │綠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629,000 │31,45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566,100 │28,305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50,000 │47,5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72,500 │43,62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775,500 │38,77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60,000 │13,000 │ │ │ │ ├─────┴─────┼──────┼──────┼───────┤ │ │ │小計 │4,533,100 │226,655 │ │ ├──┼──────────┼─────┬─────┼──────┼──────┼───────┤ │12 │景豪景觀設計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300,000 │15,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40,000 │12,000 │ │ │ │ ├─────┴─────┼──────┼──────┼───────┤ │ │ │小計 │540,000 │27,000 │ │ ├──┼──────────┼─────┬─────┼──────┼──────┼───────┤ │13 │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92,230 │4,612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76,153 │8,808 │ │ │ │ ├─────┴─────┼──────┼──────┼───────┤ │ │ │小計 │268,383 │13,420 │ │ ├──┼──────────┼─────┬─────┼──────┼──────┼───────┤ │14 │鼎力營造有限公司 │93年10月 │BY00000000│800,000 │40,000 │提出扣抵 │ ├──┼──────────┼─────┼─────┼──────┼──────┼───────┤ │15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93年10月 │BY00000000│134,090 │6,705 │提出扣抵 │ │ │司 │ │ │ │ │ │ ├──┼──────────┼─────┼─────┼──────┼──────┼───────┤ │16 │府城景觀事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800,000 │4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00,000 │20,000 │ │ │ │ ├─────┴─────┼──────┼──────┼───────┤ │ │ │小計 │1,200,000 │60,000 │ │ ├──┼──────────┼─────┬─────┼──────┼──────┼───────┤ │17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8,208 │411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05,580 │45,279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10,162 │40,50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938,633 │46,932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20,925 │21,046 │ │ │ │ ├─────┴─────┼──────┼──────┼───────┤ │ │ │小計 │3,083,508 │154,176 │ │ ├──┼──────────┼─────┬─────┼──────┼──────┼───────┤ │18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2,454,500 │122,72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365,800 │118,29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457,900 │122,895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685,800 │84,29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785,800 │89,2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395,800 │119,7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467,500 │123,37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1,659,900 │82,99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358,500 │117,92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1,868,500 │93,425 │ │ │ │ ├─────┴─────┼──────┼──────┼───────┤ │ │ │小計 │21,500,000 │1,075,000 │ │ ├──┼──────────┼─────┬─────┼──────┼──────┼───────┤ │19 │新嶸實業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952,381 │47,619 │提出扣抵 │ ├──┼──────────┼─────┼─────┼──────┼──────┼───────┤ │20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952,542 │47,627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625,050 │31,253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338,784 │16,939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28,362 │26,418 │ │ │ │ ├─────┴─────┼──────┼──────┼───────┤ │ │ │小計 │2,444,738 │122,237 │ │ ├──┼──────────┼─────┬─────┼──────┼──────┼───────┤ │21 │泰陽石材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520,280 │26,014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83,600 │24,18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526,800 │26,34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86,600 │24,33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54,560 │27,72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45,600 │27,28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96,560 │24,82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386,000 │19,300 │ │ │ │ ├─────┴─────┼──────┼──────┼───────┤ │ │ │小計 │4,000,000 │200,000 │ │ ├──┼──────────┼─────┬─────┼──────┼──────┼───────┤ │22 │傑儀營造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2,666,667 │133,333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190,476 │109,524 │ │ │ │ ├─────┴─────┼──────┼──────┼───────┤ │ │ │小計 │4,857,143 │242,857 │ │ ├──┼──────────┼─────┬─────┼──────┼──────┼───────┤ │23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780,000 │39,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670,000 │33,5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870,000 │43,5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40,000 │27,000 │ │ │ │ ├─────┴─────┼──────┼──────┼───────┤ │ │ │小計 │1,957,500 │97,875 │ │ ├──┼──────────┼─────┬─────┼──────┼──────┼───────┤ │24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215,984 │10,799 │提出扣抵 │ ├──┼──────────┼─────┼─────┼──────┼──────┼───────┤ │25 │景揚國際園藝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195,500 │9,775 │提出扣抵 │ ├──┼──────────┼─────┴─────┼──────┼──────┼───────┤ │ │ │總計 │76,477,070 │3,930,4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