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乙○○之必要,自98年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