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02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3年2 月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自稱「雄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之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由甲○○擔任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街50巷5 號4 樓之宗潔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甲○○親自前往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167 號5 樓之玖旻工商會計事務所,將自 己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予該事務所成年職員郭貴椿,並授權郭貴椿刻「甲○○」之印章,再委託不知情之郭貴椿、陳演崇等2 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由郭貴椿於93年2 月25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由經濟部准予登記,甲○○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又由郭貴椿於93年3 月8 日向臺北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經臺北縣政府於翌日准予設立登記。再由陳演崇於93年4 月2 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以下簡稱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申請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經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核發後,由陳演崇經領。甲○○隨即向郭貴椿取回上列公司登記資料及統一發票,再將公司登記資料及統一發票交付予「雄哥」,由「雄哥」自93年3 月間起至同年至8 月間止,明知無銷貨之事實,連續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宗潔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買受人名稱、發票日期、編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1 所示),各該公司作為向宗潔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幫助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489 萬6,83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至祥陞實業有限公司、愛尼有限公司、協祥企業有限公司、永成貿易有限公司、長鎰工程有限公司等,持以申報營業稅部份,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理由詳如後述)。嗣為掩飾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又承前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甲○○並無向附表2 所示之出賣人(起訴書誤載為買受人)購買貨物之事實,竟於93年3 月至8 月之間,由雄哥向附表2 所示之出賣人,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各該公司、商號虛偽開立之如附表2 所示之統一發票(出賣人名稱、發票日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2 所示),作為宗潔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附表3 所示之進項金額等不實事項連續登載在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為宗潔公司之進貨成本,於附表3 所示時間,連續持以向國稅局臺北分局申報扣抵宗潔公司之營業稅額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參見本院97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素珍、郭貴樁、陳演崇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93年2 月25日經授中字第09331730990 號核准設立登記函、宗潔公司設立登記表、委託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臺北縣政府93年3 月9 日北府建登字第0930211040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3 ─4 月、5 ─6 月、7 ─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0337 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0758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6 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第174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2 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778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3年11月11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3002209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又刑法亦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有關新舊法適用原則之決議,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依如附表4 所示比較新舊刑法之理由及結果,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有關法律變更,均詳如附表4 所示。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且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是被告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至明。又其明知宗潔公司與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並無交易事實,仍任由「雄哥」以宗潔公司名義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以此幫助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附表1 之祥陞實業有限公司、愛尼有限公司、協祥企業有限公司、永成貿易有限公司、長鎰工程有限公司等,持以申報營業稅部份,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理由詳如後述);又明知宗潔公司並無向附表2 所示之公司購買貨物之事實,竟取得如附表2 所示之統一發票,並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公司之進貨成本,並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掩飾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雖亦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刑法第215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罪。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與「雄哥」之成年男子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揭犯行,嚴重影響課稅公平性,惟考量其參與犯罪之程度較輕,又其智識程度僅國中畢業,及犯後終知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佈,並自96年7 月16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2 條規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減刑,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復無其他所定不應減刑之情形【被告雖係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而緝獲歸案,惟發布通緝之時間係在96年10月30日,已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檢榮偵收緝字第4919號通緝書可稽,是被告並無前開條例第5 條所定之不得減刑之適用(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 點參照),附此敘明】,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宗潔公司與附表1 所示之祥陞實業有限公司、愛尼有限公司、協祥企業有限公司、永成貿易有限公司、長鎰工程有限公司間並無營業往來,仍開立如附表1 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該等公司作為向其他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幫助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復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40年臺上字第8 號判例意旨、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次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163號、89年臺上字第7600號、89年臺上字第71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依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客觀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自須以納稅義務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手段,並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791號及76年度臺上字第2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附表1 之祥陞實業有限公司、愛尼有限公司、協祥企業有限公司、永成貿易有限公司、長鎰工程有限公司等均屬虛設行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 年 度偵字第10337 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0758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6 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第174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 年 度訴字第40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02 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778號刑事判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3年11月11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3002209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認定屬實,依上開說明,該等公司既均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被告擔任負責人之宗潔公司雖開立不實發票交付該等公司,亦無成立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不得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刪除前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1】: ┌───┬──────────────────┬────┬─────┬──────┬─────┐ │編號 │買受人(統一編號) │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稅額(元)│ ├───┼──────────────────┼────┼─────┼──────┼─────┤ │ 一 │祥陞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643,435 │32,172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990,000 │49,5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93,198 │34,66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1,039,500 │51,97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1,039,500 │51,97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874,650 │43,733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874,650 │43,733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874,701 │43,73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430,668 │21,533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1,039,500 │51,975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792,099 │39,605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1,039,500 │51,975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891,000 │44,450 │ ├───┼──────────────────┼────┼─────┼──────┼─────┤ │ 二 │愛尼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130,650 │6,533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451,600 │22,58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308,700 │15,43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80,000 │34,0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544,000 │27,2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36,000 │31,800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592,020 │29,601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535,210 │26,761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417,000 │20,850 │ ├───┼──────────────────┼────┼─────┼──────┼─────┤ │ 三 │紅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280,500 │14,02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30,000 │31,5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40,500 │32,025 │ ├───┼──────────────────┼────┼─────┼──────┼─────┤ │ 四 │西利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216,000 │10,8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66,500 │3,325 │ ├───┼──────────────────┼────┼─────┼──────┼─────┤ │ 五 │康莉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328,000 │16,4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300,000 │15,000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225,000 │11,250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240,000 │12,000 │ ├───┼──────────────────┼────┼─────┼──────┼─────┤ │ 六 │臺多製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3月 │YU00000000│508,904 │25,445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431,171 │21,559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89,346 │39,467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05,417 │30,271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614,503 │30,725 │ ├───┼──────────────────┼────┼─────┼──────┼─────┤ │ 七 │駿融蔘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3年4月 │YU00000000│351,043 │17,552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648,957 │32,448 │ ├───┼──────────────────┼────┼─────┼──────┼─────┤ │ 八 │協祥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907,467 │45,373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88,948 │44,447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33,930 │41,696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922,161 │46,108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390,610 │19,531 │ ├───┼──────────────────┼────┼─────┼──────┼─────┤ │ 九 │東景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563,500 │28,17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87,000 │44,35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78,000 │38,9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46,600 │42,33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63,300 │43,16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56,000 │32,8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75,000 │43,75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33,500 │41,67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913,500 │45,67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40,000 │37,0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844,400 │42,22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62,500 │33,12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70,000 │38,5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726,500 │36,325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450,000 │22,5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860,000 │43,0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2,200,000 │110,0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450,000 │22,5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630,000 │30,0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700,000 │35,000 │ │ │ ├────┼─────┼──────┼─────┤ │ │ │93年6月 │AU00000000│720,000 │36,0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44,000 │42,2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23,800 │41,19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56,600 │42,83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795,200 │39,76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928,000 │46,4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88,500 │44,425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789,700 │39,485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77,000 │43,85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760,000 │38,0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60,000 │43,0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21,700 │41,085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904,000 │45,200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51,700 │42,585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十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624,000 │31,2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643,200 │32,160 │ ├───┼──────────────────┼────┼─────┼──────┼─────┤ │ 十一 │東鋐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898,560 │44,928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901,440 │45,072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898,560 │44,928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901,440 │45,072 │ ├───┼──────────────────┼────┼─────┼──────┼─────┤ │ 十二 │永成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916,700 │45,835 │ ├───┼──────────────────┼────┼─────┼──────┼─────┤ │ 十三 │長鎰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5月 │ZU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907,500 │45,375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542,400 │27,120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919,875 │45,994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542,400 │27,120 │ ├───┼──────────────────┼────┼─────┼──────┼─────┤ │ 十四 │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ZY00000000│925,000 │46,250 │ │ │ ├────┼─────┼──────┼─────┤ │ │ │93年6月 │ZY00000000│887,500 │44,375 │ │ │ ├────┼─────┼──────┼─────┤ │ │ │93年6月 │ZY00000000│936,600 │46,830 │ │ │ ├────┼─────┼──────┼─────┤ │ │ │93年6月 │ZY00000000│860,000 │43,000 │ ├───┼──────────────────┼────┼─────┼──────┼─────┤ │ │惠薪服裝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917,840 │45,892 │ │ 十五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863,847 │43,192 │ │ │ ├────┼─────┼──────┼─────┤ │ │ │93年8月 │Z000000000│384,840 │17,442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869,490 │43,475 │ ├───┼──────────────────┼────┼─────┼──────┼─────┤ │ 十六 │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750,600 │37,53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501,200 │75,06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501,200 │75,06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751,400 │87,57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626,300 │81,315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751,400 │87,57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751,400 │87,57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751,400 │87,570 │ ├───┼──────────────────┼────┼─────┼──────┼─────┤ │ 十七 │韋典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825,500 │41,275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934,800 │46,74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854,000 │42,7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885,700 │44,285 │ ├───┼──────────────────┼────┼─────┼──────┼─────┤ │ 十八 │莉安娜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7月 │AU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50,000 │17,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800,000 │40,0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850,000 │42,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770,000 │38,5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760,000 │38,000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640,000 │32,000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880,000 │44,000 │ ├───┼──────────────────┼────┼─────┼──────┼─────┤ │ 十九 │歐格舫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8月 │AU00000000│500,000 │25,000 │ └───┴──────────────────┴────┴─────┴──────┴─────┘ 【附表2 】: ┌──┬───────────────┬─────┬──────┬──────┬─────┐ │編號│ 出賣人(統一編號) │ 開立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 ├──┼───────────────┼─────┼──────┼──────┼─────┤ │ 一 │ 崴辰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 93年3月 │YU00000000 │2,524,000 │ 126,2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3,129,000 │ 156,45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3,732,000 │ 186,600 │ ├──┼───────────────┼─────┼──────┼──────┼─────┤ │ 二 │ 旭雅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 93年3月 │YU00000000 │3,054,000 │ 152,700 │ │ │ ├─────┼──────┼──────┼─────┤ │ │ │ 93年3月 │YU00000000 │2,818,000 │ 140,900 │ │ │ ├─────┼──────┼──────┼─────┤ │ │ │ 93年4月 │YU00000000 │2,784,000 │ 139,200 │ ├──┼───────────────┼─────┼──────┼──────┼─────┤ │ 三 │ 律紋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 93年5月 │ZU00000000 │2,354,900 │ 117,745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190,200 │ 109,510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493,020 │ 124,651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720,370 │ 136,019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240,100 │ 112,005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231,900 │ 111,595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304,900 │ 115,245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1,070,300 │ 53,515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492,400 │ 124,620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216,800 │ 110,840 │ │ │ ├─────┼──────┼──────┼─────┤ │ │ │ 93年5月 │ZU00000000 │2,170,910 │ 108,546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562,850 │ 128,143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080,300 │ 104,015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811,500 │ 90,575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563,100 │ 128,155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791,600 │ 89,580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2,240,000 │ 112,000 │ │ │ ├─────┼──────┼──────┼─────┤ │ │ │ 93年6月 │ZU00000000 │1,661,200 │ 83,060 │ ├──┼───────────────┼─────┼──────┼──────┼─────┤ │ 四 │ 鴻達電訊有限公司(00000000) │ 93年7月 │AU00000000 │898,000 │ 44,9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912,840 │ 45,642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928,000 │ 46,4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07,500 │ 35,375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898,500 │ 44,925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98,000 │ 39,9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860,845 │ 43,042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00,000 │ 35,0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597,500 │ 29,875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25,000 │ 36,25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72,000 │ 38,6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68,000 │ 38,4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757,500 │ 37,875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897,000 │ 44,85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866,490 │ 43,325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1,143,800 │ 57,19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599,000 │ 29,95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558,800 │ 27,94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499,000 │ 24,95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629,000 │ 31,45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419,500 │ 20,975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898,000 │ 44,90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638,500 │ 31,925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698,000 │ 34,90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1,597,500 │ 79,875 │ ├──┼───────────────┼─────┼──────┼──────┼─────┤ │ 五 │ 立純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 93年7月 │AU00000000 │1,752,500 │ 87,625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725,000 │ 86,25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250,000 │ 62,5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250,000 │ 62,5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796,000 │ 89,8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798,000 │ 89,9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880,000 │ 44,0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360,000 │ 68,00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925,000 │ 46,250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 │1,300,000 │ 65,00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851,000 │ 42,550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 │883,700 │ 44,135 │ └──┴───────────────┴─────┴──────┴──────┴─────┘ 【附表3 】: ┌──┬─────┬──────┬───────┬─────┐ │編號│所屬年月份│申報日期 │進項金額(元)│稅額(元)│ ├──┼─────┼──────┼───────┼─────┤ │ 一 │93年3、4月│93年5月17日 │1,804萬1,000 │90萬2,050 │ ├──┼─────┼──────┼───────┼─────┤ │ 二 │93年5、6月│93年7月15日 │3,919萬6,350 │195萬9,819│ ├──┼─────┼──────┼───────┼─────┤ │ 三 │93年7、8月│93年9月16日 │3,553萬8,475 │177萬6,924│ └──┴─────┴──────┴───────┴─────┘ 【附表4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以明知為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罰金刑部分由新│舊法有利│ │實之事項,而│事務之人員有明知為不實之事│事務之人員有明知為不實之事│臺幣15萬元提高│ │ │填製會計憑證│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5 年│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5 年│為新臺幣60萬元│ │ │】修正前商業│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 │ │ │會計法第71條│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 │ │ │第1 款→商業│ │ │ │ │ │會計法第71條│ │ │ │ │ │第1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正犯之│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舊法之「實施」│本案正犯│ │變更】修正前│者,皆為正犯。 │者,皆為正犯。 │涵蓋陰謀、預備│均有共同│ │刑法第28條→│ │ │、著手、實行概│參與實行│ │現行刑法第28│ │ │念在內,而新法│,新舊法│ │條 │ │ │剔除完全未參與│並無不同│ │ │ │ │犯罪相關行為之│,新法並│ │ │ │ │「實行」的「陰│無較為有│ │ │ │ │謀共同正犯」及│利,應逕│ │ │ │ │「預備共同正犯│依舊法。│ │ │ │ │」。 │ │ ├──────┼─────────────┼─────────────┼───────┼────┤ │【牽連犯之刪│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刪除 │舊法將具有方法│舊法有利│ │除】刑法第55│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 │目的關係之二罪│ │ │條 │ │ │,從一重之罪處│ │ │ │ │ │斷,新法則就各│ │ │ │ │ │該行為所成立之│ │ │ │ │ │罪,依數罪罰規│ │ │ │ │ │定,分論併罰。│ │ ├──────┼─────────────┼─────────────┼───────┼────┤ │【連續犯之刪│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刪除 │新法將連續犯之│舊法有利│ │除】修正刪除│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 │規定刪除後,除│ │ │前刑法第56條│分之一 │ │非符合「接續犯│ │ │ │ │ │」或「包括的一│ │ │ │ │ │罪」情形,可認│ │ │ │ │ │構成單一犯罪外│ │ │ │ │ │,均應認係數罪│ │ │ │ │ │併罰。是此刪除│ │ │ │ │ │雖非犯罪構成要│ │ │ │ │ │件之變更,但顯│ │ │ │ │ │已影響行為人刑│ │ │ │ │ │罰之法律效果,│ │ │ │ │ │自屬法律有變更│ │ │ │ │ │依新法第2條第1│ │ │ │ │ │項規定,比較新│ │ │ │ │ │舊法。 │ │ ├──────┼─────────────┼─────────────┼───────┼────┤ │【罰金刑貨幣│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法修正│刑法之貨幣單位│經按現行│ │單位之變更】│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由「元(指銀元│法規所定│ │罰金罰鍰提高│倍(刑法乃係定明10倍)。第│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變更為「新│貨幣單位│ │標準條例第1 │1 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臺幣」,且刑法│折算新臺│ │條前段、第5 │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分則之罰金數額│幣條例第│ │條→刑法施行│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佈│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亦視該分則先│2 條之規│ │法第1 之1條 │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前曾修正與否,│定折算後│ │第1 項、第2 │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而分別提高3 或│等值,是│ │項 │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30倍。 │以新法並│ │ │更者,亦同。 │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 │未較有利│ │ │ │ │ │。 │ ├──────┼─────────────┼─────────────┼───────┼────┤ │【易科罰金折│【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 │ │ │算標準變更】│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 │ │ │ │條例第2 條】 │ │ │ │ │ │ │ │ │ │ │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 │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準由銀元300 元│ │ │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 元│ │ │ │得以(銀元)1 元以上(銀元│,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提高為以新臺│ │ │ │)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幣1,000 元、2,│ │ │ │金。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科罰金。 │000 元或3,000 │ │ │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 │元折算1日。 │ │ │ │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 │ │ │ │ │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 │ │ │ │ │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 │ │ │ │ ╠═══╤══╧═════════════╧═════════════╧═══════╧════╡ ║整體比│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 ║較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