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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簡婉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1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72號、第446 號)及合併審理,本院逕以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管壹支及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前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3年10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且於93 年10 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其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77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於92年11月23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 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次。嗣因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 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

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96年12月20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見警卷)。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 月7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72號卷第22頁)。

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96年12月26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見彰警分偵字第097001758 號警卷)。

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 月4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同上警卷)。

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2 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723008420 號鑑定書1紙(見本院卷)。

㈥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

㈦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管1支。

㈧被告之自白。

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施 用 方 式 │     查    獲    經    過     │   應 處 之 罪 刑     │
│號│        │              │              │                              │                      │
├─┼────┼───────┼───────┼───────────────┼───────────┤
│1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其所有之塑膠│嗣於96年12月20日下午5 時,經警│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20日下午│門加油站      │鏟管將海洛因摻│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5 時前之│              │水置入其所有針│366 巷364 號5 樓租屋處樓梯口進│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
│  │傍晚某時│              │筒內注射方式(│行盤查,甲○○雖於有偵查犯罪職│膠鏟管壹支及海洛因壹包│
│  │        │              │該針筒業已丟棄│權之機關察覺其有左揭施用海洛因│(淨重零點壹貳公克),│
│  │        │              │)            │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承曾於左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時、地施用海洛因,並帶同員警於│                      │
│  │        │              │              │其住處查扣其所有,已供其於左開│                      │
│  │        │              │              │時、地施用部分後剩餘之海洛因 1│                      │
│  │        │              │              │包(淨重0.12公克)。惟甲○○經│                      │
│  │        │              │              │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
│  │        │              │              │經本院通緝後始緝獲到案,尚無願│                      │
│  │        │              │              │意接受審判之情(與自首要件不合│                      │
│  │        │              │              │)                            │                      │
├─┼────┼───────┼───────┼───────────────┼───────────┤
│2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甲基安非他│嗣於96年12月20日下午5 時,經警│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20日下午│門加油站      │命置於其所有之│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5 時前之│              │電燈泡內燒烤吸│366 巷364 號5 樓租屋處樓梯口進│                      │
│  │傍晚某時│              │煙方式(該電燈│行盤查,甲○○即主動向員警自承│                      │
│  │        │              │泡業已丟棄)  │有施用海洛因,並帶同員警於其住│                      │
│  │        │              │              │處查扣其所有,已供其施用部分後│                      │
│  │        │              │              │剩餘之海洛因1 包(淨重0.12公克│                      │
│  │        │              │              │)。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發覺其│                      │
│  │        │              │              │尿液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而查知左情                    │                      │
├─┼────┼───────┼───────┼───────────────┼───────────┤
│3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海洛因摻水│嗣於96年12月26日下午1 時,經警│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26日凌晨│門加油站      │置入其所有針筒│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當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3時許   │              │內注射方式(該│男友王世銓共同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
│  │        │              │針筒業已丟棄)│中華西路252 號之居所搜索,適林│                      │
│  │        │              │              │惇羚亦在場,並查扣其所有,供其│                      │
│  │        │              │              │於96年12月20日施用海洛因時,所│                      │
│  │        │              │              │使用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                      │
│  │        │              │              │管1 支。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呈│                      │
│  │        │              │              │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4 │96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西│以將甲基安非他│嗣於96年12月26日下午1 時,經警│甲○○施用第二級毒品,│
│  │26日    │門加油站      │命置於其所有之│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與當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電燈泡內燒烤吸│男友王世銓共同位於彰化縣彰化市│                      │
│  │        │              │煙方式(該電燈│中華西路252 號之居所搜索,適林│                      │
│  │        │              │泡業已丟棄)  │惇羚亦在場,並查扣其所有,供其│                      │
│  │        │              │              │於96年12月20日施用海洛因時,所│                      │
│  │        │              │              │使用摻有無法析離海洛因之塑膠鏟│                      │
│  │        │              │              │管1 支。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呈│                      │
│  │        │              │              │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