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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石馨文尚安雅黃齡玉

  • 當事人
    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   告 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憲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09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係經檢察官起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第 47條第1款、第41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衡諸稅捐稽徵法之法益係國家法益,逃漏稅捐之被害人係國家,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6、215條之保護法益為社會經濟法益,在於保護經濟交易與社會往來之公共信用,其被害人應為交易對象之相對人或行使不實文書之對象。而原告係被告所負責代表之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非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被害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自不得於被告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依照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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