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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石馨文尚安雅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憲德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09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係經檢察官起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第47條第1款、第41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衡諸稅捐稽徵法之法益係國家法益,逃漏稅捐之被害人係國家,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6、215條之保護法益為社會經濟法益,在於保護經濟交易與社會往來之公共信用,其被害人應為交易對象之相對人或行使不實文書之對象。而原告係被告所負責代表之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非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被害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自不得於被告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依照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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