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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蕭文學葛永輝黃齡玉

原告
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憲德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貳仟玖佰玖拾貳元,暨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陳述略稱:

㈠查本案原告係訴外人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被告甲○○則擔任負責人,因被告甲○○與夏展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寶玉,互開不實之發票行為之犯罪行為,以致損害到原告之股東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得在本案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㈡依95年度偵字第5514號起訴書,甲○○於89年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稅額高達1,792,992 元,造成原告股東權益之損害,爰請求其賠償該損害。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1 紙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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