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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進清唐中興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陽光麵包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17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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