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陽光麵包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17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217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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