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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96年度彰簡字第85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於96年10月24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5年6月間更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於98年1月17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5日,並於98年2月16日判決確定。受刑人上揭所為,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甲○○上述2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審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檢察官亦係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撤銷緩刑之聲請,因認本件與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緩刑宣告之撤銷)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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