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96年度彰簡字第85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8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於96年10月24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95年6月間更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於98年1月17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5日,並於98年2月16日判決確定。受刑人上揭所為,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甲○○上述2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審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檢察官亦係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撤銷緩刑之聲請,因認本件與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緩刑宣告之撤銷)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