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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31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83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依法拘禁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所載「下午3時50分」之拘獲時間更正為「下午3時55分」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①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83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