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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31日           │97年12 月3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263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917號    │98年度訴字第53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8年2月3日            │98年4月3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917號    │98年度訴字第535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8年2月23日           │98年4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1日          │97年9月1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4號   │9年度偵字第9226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6號     │98年度易字第445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98年4月3日            │98年8月1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536號     │98年度易字第445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98年4月27日           │98年9月7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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