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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59號

免予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但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年6月,並以一次為限。」第92條規定「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3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5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免予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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