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林羣期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