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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葛永輝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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