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三、理由欄貳、一、(一)及
貳、二、()(),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 │更正部份 │ ├──┼──────┼──────────┼──────────┤ │一 │判決正本第7 │無 │應增列「甲○○所屬詐│ │ │頁第3 行之行│ │騙集團所有,供其等犯│ │ │首【犯罪事實│ │本案所用之」。 │ │ │欄三】 │ │ │ ├──┼──────┼──────────┼──────────┤ │二 │判決正本第7 │及其集團所有,供其等│及在甲○○身上扣得之│ │ │頁第11、12行│預備犯罪所用之如附編│其所屬詐騙集團所有,│ │ │【犯罪事實欄│號六、八所示之偽造識│供其等預備犯罪所用之│ │ │三】 │別證1 張 │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 │ │ │ │之偽造識別證各1 張 │ ├──┼──────┼──────────┼──────────┤ │三 │判決正本第9 │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 │供其等犯本案或預備犯│ │ │頁第11、12行│ │罪所用之 │ │ │【理由欄貳、│ │ │ │ │一、(一)】│ │ │ ├──┼──────┼──────────┼──────────┤ │四 │判決正本第18│內文記載有「主任檢察│內文記載有「承辦檢察│ │ │頁第5 行【理│官侯名皇」 │官侯名皇」 │ │ │由欄貳、二、│ │ │ │ │()】 │ │ │ ├──┼──────┼──────────┼──────────┤ │五 │判決正本第22│至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至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 │頁第7 、8 行│七所示之偽造識別證1 │七所示之偽造識別證1 │ │ │【理由欄貳、│張、 │張、附表編號九所示之│ │ │二、()】│ │印泥1 個 │ ├──┼──────┼──────────┼──────────┤ │六 │判決正本第22│是尚難認為告或其集團│是尚難認為被告及其集│ │ │頁倒數第9 行│內其他成員(共犯)所│團內其他成員(共犯)│ │ │【理由欄貳、│有 │所有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