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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江彥儀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三、理由欄貳、一、(一)及

貳、二、()(),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        │更正部份            │
├──┼──────┼──────────┼──────────┤
│一  │判決正本第7 │無                  │應增列「甲○○所屬詐│
│    │頁第3 行之行│                    │騙集團所有,供其等犯│
│    │首【犯罪事實│                    │本案所用之」。      │
│    │欄三】      │                    │                    │
├──┼──────┼──────────┼──────────┤
│二  │判決正本第7 │及其集團所有,供其等│及在甲○○身上扣得之│
│    │頁第11、12行│預備犯罪所用之如附編│其所屬詐騙集團所有,│
│    │【犯罪事實欄│號六、八所示之偽造識│供其等預備犯罪所用之│
│    │三】        │別證1 張            │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
│    │            │                    │之偽造識別證各1 張  │
├──┼──────┼──────────┼──────────┤
│三  │判決正本第9 │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  │供其等犯本案或預備犯│
│    │頁第11、12行│                    │罪所用之            │
│    │【理由欄貳、│                    │                    │
│    │一、(一)】│                    │                    │
├──┼──────┼──────────┼──────────┤
│四  │判決正本第18│內文記載有「主任檢察│內文記載有「承辦檢察│
│    │頁第5 行【理│官侯名皇」          │官侯名皇」          │
│    │由欄貳、二、│                    │                    │
│    │()】    │                    │                    │
├──┼──────┼──────────┼──────────┤
│五  │判決正本第22│至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至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
│    │頁第7 、8 行│七所示之偽造識別證1 │七所示之偽造識別證1 │
│    │【理由欄貳、│張、                │張、附表編號九所示之│
│    │二、()】│                    │印泥1 個            │
├──┼──────┼──────────┼──────────┤
│六  │判決正本第22│是尚難認為告或其集團│是尚難認為被告及其集│
│    │頁倒數第9 行│內其他成員(共犯)所│團內其他成員(共犯)│
│    │【理由欄貳、│有                  │所有                │
│    │二、()】│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