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原告
-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原告
-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丙○○○○○○ ○.
- 法定代理人
- 丁○○○○○ ○○.
- 原告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原告
- 合記圖書出版社即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告
- 辛○○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59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告訴人即前開原告告訴被告係彰化市○○路5-1號全成影印店及彰化市○○路71號全成文化事業社影印店之負責人,明知前揭起訴狀附表所示「電子學實習(上)」等書籍之著作權為原告等所有,未經授權不得違法重製,竟於民國97年10月6日至97年10月8日指示第三人楊忠憲、謝金玫於全成影印店及其本身於全成文化事業社內,收取代價重製上開附表書籍共21本,侵害原告等著作權等情,因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91號受理在案,有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9380、938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次查,經原告等即告訴人等均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刑事案件之告訴,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591號諭知不受理之刑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