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27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7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7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7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2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4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5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287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8年8 月10日彰監四字第裁64-ZGP015325、64-ZBP037756、64-ZBP037755、64-ZBP037758、64-ZFQ017975、64-ZBR012403、64-ZBP037776、64-ZFQ017978、64-ZBR012402、64-ZGP015326、64-ZGP015289、64-ZBR012370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因有如附表所示12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分別裁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原將車牌號碼045-HC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靠行於千禾通運有限公司,其後即將該車輛出售予千禾通運有限公司,該車並自98年4 月10日起由千禾通運有限公司保管。而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伊有僱用司機郭森元駕駛該曳引車,但因經營不善,ETC 卡片內沒有儲值,故伊有交代郭森元不要行駛高速公路,詎料郭森元仍行駛高速公路,且隱瞞伊此事,後來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違規通知單等文件都是寄給千禾通運有限公司,並未送達給伊,因伊有定期上網查詢駕行照有無違規罰款,才知悉此事,並發現文件都是通知千禾通運有限公司,該公司並向伊表示以為伊也知情會自動繳納才未轉知伊,惟實際上伊確實不知此事才未去繳款,並非故意不繳納,伊在知悉此事後也立即去繳納通行費(含作業處理費),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雖定有明文。惟邇來電子收費設備之採用,部分取代傳統人工收費方式,駕駛人於行駛前雖有注意票證餘額是否足敷繳費之義務,惟其駕駛過程中難以時刻觀察該票證餘額,且通過收費處所發覺餘額不足時,亦難有立即停止駕駛並補足餘額之機會,此於高速行駛之公路上尤其明顯,是若駕駛人行駛於採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是否仍一致認定其確有不繳費之故意及具有規範違反性,已非無疑。據此,本於上開條例第27條第1 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繳納之通行費及第56條第2 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繳納之停車費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質,於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在非人工收費之電子設備收費情形,未及比照同條例第56條第2 項修正為「通知駕駛人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前,仍應作相同之解釋,即認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處所此特殊情形下,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復按公路法第24條第2 項授權交通部訂立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及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7點:「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由本局查明車主資料後,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補繳通行費及『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是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駕駛人補繳通行費,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依法舉發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11月12日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臨時類提案第1 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 四、經查:車牌號碼045-HC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該12件「高速公路通行費催繳通知單」於98年5 月8 日均送達至千禾通運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335 巷80號,與送達證書上所蓋大禾通運有限公司地址相同),並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千禾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文忠之女黃百萱收受之,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千禾通運有限公司、大禾通運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憑,且如附表所示12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於98年7 月1 日亦均送達於千禾通運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335 巷80號),並均由該公司負責人黃文忠收受之,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2份在卷可憑,足證如附表所示12件違規事件之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違規通知單均係向千禾通運有限公司為送達,並未向異議人甲○○上開彰化縣和美鎮○○里○○路19巷17弄3 號戶籍地或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521 巷12之2 號9 樓居住地為送達,異 議人自無法得知催繳通知乙情,而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之是否合法送達,攸關受處分人對於所受裁罰之內容是否知悉、所處裁罰是否合法,對受處分人權益均有莫大之影響,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認異議人業經合法催繳仍不依規定繳費而逕予裁決,自非允洽。本件如附表所示之12件違規事件,原舉發機關均未合法送達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違規通知單予受處分人甲○○已如前述,本件受處分人以未收到催繳通知單及舉發違規通知單,不知有違規罰款未繳情事為由聲明異議,核屬有據,是如附表所示12件之原處分主文自均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予以撤銷,並退回原處分機關重新踐行送達程序。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違規車輛:車牌號碼045-HC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 │舉發違規通│舉發單位│裁決書原 │裁決書裁 │ 案 號 │ │號│ │ │ │知單號碼 │ │處分案號 │決日期 │ │ ├─┼────┼────┼─────┼─────┼────┼─────┼──────┼────┤ │1 │98年4 月│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ZBR012370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3 日7 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R │ │交聲字 │ │ │47 分 │17車道)│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12370號 │ │第1287號│ │ │ │ │定繳費 │ │ │ │ │ │ ├─┼────┼────┼─────┼─────┼────┼─────┼──────┼────┤ │2 │98年4 月│大甲收費│汽車行駛於│ZGP015289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3 日8 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GP │ │交聲字 │ │ │12 分 │17車道)│路,不依規│ │七警察隊│015289號 │ │第1286號│ │ │ │ │定繳費 │ │ │ │ │ │ ├─┼────┼────┼─────┼─────┼────┼─────┼──────┼────┤ │3 │98年4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ZBP037755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4 日10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P │ │交聲字 │ │ │3分 │2車道) │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37755號 │ │第1278號│ │ │ │ │定繳費 │ │ │ │ │ │ ├─┼────┼────┼─────┼─────┼────┼─────┼──────┼────┤ │4 │98年4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ZBP037756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4 日11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P │ │交聲字 │ │ │50 分 │13車道)│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37756號 │ │第1277號│ │ │ │ │定繳費 │ │ │ │ │ │ ├─┼────┼────┼─────┼─────┼────┼─────┼──────┼────┤ │5 │98年4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ZBP037758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5 日11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P │ │交聲字 │ │ │20 分 │2車道) │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37758號 │ │第1279號│ │ │ │ │定繳費 │ │ │ │ │ │ ├─┼────┼────┼─────┼─────┼────┼─────┼──────┼────┤ │6 │98年4 月│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ZFQ017975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5 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FQ │ │交聲字 │ │ │23 分 │2車道) │路,不依規│ │六警察隊│017975號 │ │第1280號│ │ │ │ │定繳費 │ │ │ │ │ │ ├─┼────┼────┼─────┼─────┼────┼─────┼──────┼────┤ │7 │98年4 月│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ZFQ017978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8 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FQ │ │交聲字 │ │ │27 分 │17車道)│路,不依規│ │六警察隊│017978號 │ │第1283號│ │ │ │ │定繳費 │ │ │ │ │ │ ├─┼────┼────┼─────┼─────┼────┼─────┼──────┼────┤ │8 │98年4 月│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ZBR012402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12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R │ │交聲字 │ │ │54分 │17車道)│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12402號 │ │第1284號│ │ │ │ │定繳費 │ │ │ │ │ │ ├─┼────┼────┼─────┼─────┼────┼─────┼──────┼────┤ │9 │98年4 月│大甲收費│汽車行駛於│ZGP015325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13時│站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GP │ │交聲字 │ │ │17分 │17車道)│路,不依規│ │七警察隊│015325號 │ │第1276號│ │ │ │ │定繳費 │ │ │ │ │ │ ├─┼────┼────┼─────┼─────┼────┼─────┼──────┼────┤ │10│98年4 月│大甲收費│汽車行駛於│ZGP015326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14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GP │ │交聲字 │ │ │52分 │2 車道)│路,不依規│ │七警察隊│015326號 │ │第1285號│ │ │ │ │定繳費 │ │ │ │ │ │ ├─┼────┼────┼─────┼─────┼────┼─────┼──────┼────┤ │11│98年4 月│後龍收費│汽車行駛於│ZBR012403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15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R │ │交聲字 │ │ │17分 │2車道) │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12403號 │ │第1281號│ │ │ │ │定繳費 │ │ │ │ │ │ ├─┼────┼────┼─────┼─────┼────┼─────┼──────┼────┤ │12│98年4 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ZBP037776 │國道公路│彰監四字第│98年8月10日 │98年度 │ │ │6 日15時│站北(第│應繳費之公│ │警察局第│裁64-ZBP │ │交聲字 │ │ │53分 │2車道) │路,不依規│ │二警察隊│037776號 │ │第1282號│ │ │ │ │定繳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