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8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5年10月2日確定在案。茲因於緩刑期間內之97年8月30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5月4日以98年度易字第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6月1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偽證案件緩刑期間,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乙節,有受刑人上述2 案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經核屬實,而受刑人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5年11月6 日停止其處分出監,而於96年2 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7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6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更於緩刑期間內故意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構成累犯。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其仍在前案緩刑期內,自應謹言慎行,保持善良品性,詎其仍不知警惕,無視於上開緩刑宣告為啟其自新之良法美意,故意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受刑人並無悔改之心,暨其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因認被告前案緩刑宣告顯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自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