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4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12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須對外表示(即對外揭示公告),始發生效力,此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5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告訴人朱閔瑜告訴被告甲○○明知如「百變天后-Superidol」之模特兒李岱瑾身著時尚服飾展示照片數10張,係朵立時尚工作室負責人朱閔瑜自攝影師廖正煉及模特兒李岱瑾處受讓,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朱閔瑜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未經授權或同意,於民國96年2 月間,在其彰化縣田中鎮○○路○ 段370 巷87號住處,重製上開 著作物,並以「香香小姐」之名義,使用於其PChome露天拍賣網頁中,以便利其販賣服飾,而侵害朱閔瑜前開著作財產權。嗣經朱閔瑜於97年10月間在PChome露天拍賣網頁中,發覺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照片被置放在「香香小姐」網路廣告看板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次查,檢察官於98年10月7 日製作本件98年度偵字第812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同年月13日公告,有卷附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而告訴人於98年10月6 日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同年月8 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其告訴,檢察官於同年月21日收受上開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再由檢察官將上開函文函送本院,復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及其上之收狀章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時間(以收狀章之時間為準),既在起訴生效後,本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