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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8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48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公訴人雖求處有期徒刑六月,惟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較為妥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莉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8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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