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管貳個、塑膠鏟子壹支及過濾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後述「二」之部分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未載,應另行補充外,其餘引用
二、本件證據部分,補充證人馮俊銘於警詢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現場照片10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