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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98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管貳個、塑膠鏟子壹支及過濾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後述「二」之部分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未載,應另行補充外,其餘引用

二、本件證據部分,補充證人馮俊銘於警詢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現場照片10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8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