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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書籍(書名「Probability & Statistics for Engineer-ing & Scientists」)盜版原稿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七十一號「全成文化事業社」執行搜索,查獲為Pearson Education Inc (下稱Pearson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Probability & Statistics for Engineering& Scientists」盜版原稿一本,為供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甲○○所有,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書籍(書名「Probability & Statisticsfor Engineering & Scientists」)盜版原稿一本,確係被告甲○○所有,且係違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違法重製罪,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莉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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