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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丁、附表戊及理由欄三之㈣之8關於「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載,分別依序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丁、附表戊及「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又據上論斷欄漏寫「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應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丁、附表戊及理由欄三之㈣之8關於「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分別依序更正為本裁定所之附表丁、附表戊及「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又據上論斷欄漏寫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應更正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丁:
被告乙○○所犯之罪及科處之刑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
│    │                            ├─────────────────┤
│    │                            │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              │
├──┼──────────────┼─────────────────┤
│1  │乙○○使用附表三序號40至62、│刑法第336條第2項                  │
│    │附表七之不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
│    │冊並據以報稅及侵占此部分之稅│乙○○犯業務侵占罪(一罪),處有期徒│
│    │款犯行、侵占附表六部分稅款之│刑壹年捌月。                      │
│    │犯行                        │                                  │
├──┼──────────────┼─────────────────┤
│2  │乙○○使用附表六序號1之不實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             │
│    │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稅├─────────────────┤
│    │部分之犯行(不含侵占稅款部分)│乙○○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    │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一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                            │
├──┼──────────────┼─────────────────┤
│3  │乙○○使用附表六序號2-10之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
│    │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                                  │
│    │稅部分中之犯行次數表3、4、5 ├─────────────────┤
│    │、6 、7、11、12、15、16、17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    │、19 、20(不含侵占稅款部分,│之偽造罪(共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
│    │共12 罪)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4  │乙○○記載附表六序號2-10之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款       │
│    │實發票至該營業人帳冊並據以報│                                  │
│    │稅部分中之犯行次數表2、8、9 ├─────────────────┤
│    │、10、13、14、18、21(不含侵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    │占稅款部分,共8罪)          │之偽造罪(共八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5  │乙○○變造營業稅繳款書持以行│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
│    │使部分之犯行(一罪)          ├─────────────────┤
│    │                            │乙○○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一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戊:
被告甲○○所犯之罪及科處之刑
~F0 ~T40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
│    │                            ├─────────────────┤
│    │                            │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              │
├──┼──────────────┼─────────────────┤
│1  │甲○○使用附表八犯行次數表2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3 、6、7、10、11-18、20-25├─────────────────┤
│    │、30、32之不實發票至該營業人│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帳冊並據以報稅(共21罪)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二十一罪),各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又拾伍日。                        │
├──┼──────────────┼─────────────────┤
│2  │甲○○記載附表八犯行次數表1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    │、4、5、8、9、19、26-29、31 ├─────────────────┤
│    │、33、34附表之不實發票至該營│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
│    │業人帳冊並據以報稅犯行(共13 │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十三罪),各處有│
│    │罪)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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