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624號貪污治罪條例等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秀雯 書記官 謝志鑫 通 譯 王永裕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玖萬元。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戊○○係址設苗栗縣後龍鎮○○路121 號耀升工程行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然耀升工程行並無提供勞務予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竟與乙○○、丙○○(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附表編號2 除外),其中附表編號1 各次犯行間係基於概括犯意,附表編號1 至6 各次犯行間則基於個別犯意,自民國94年12月某日起迄96年1 月25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3年5 月起迄96年7 月止),分別於附表所示簽發不實之發票所示日期,在上開耀升工程行內,由戊○○依乙○○指示多次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計10張,並將上揭不實發票推由乙○○交付丙○○轉交予附表所示公司,總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743,359 元,由附表編號1 、2 (其中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憲源公司】除外)、4 、5 所示公司之營業人用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編號1 、2 (憲源公司除外)、4 、5 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至附表編號2 、3 所示憲源公司部分,因未持上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故此部分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 二、甲○○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30巷11弄10號12樓榮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榮技公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然榮技公司並無提供勞務予裕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裕緯公司)之事實,竟與己○○(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6年7 月30日,在上開榮技公司內,推由己○○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1 張,並將上開不實發票交予裕緯公司,總額為94,000元(嗣因裕緯公司未持前揭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故無幫助裕緯公司逃漏稅捐之問題)。 叁、處罰條文: 95年5月26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95年5月26日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伍、附記事項: (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 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案被告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 日前且無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本院應減 其有期徒刑二分之一。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3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戊○○、甲○○願分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000元、 90000元,有本院協商筆錄可稽,且被告戊○○、甲○○ 若違反上開各款事項,情節重大時,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茲依刑法第74條第3項規定,將上開事項註記於宣示判決 筆錄。 陸、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八庭 書記官 謝志鑫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簽發不實之統一│統一發票號碼│發票金額( 含│逃漏稅金額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 │發票日期 │ │稅、新台幣) │ │ │ │ ├──┼──────┼───────┼──────┼──────┼──────┼────────┼─────────┤ │1 │崇揚營造有限│94年12月30日 │JU00000000 │203,024元 │營業稅額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戊○○共同連續商業│ │ │公司 │ │ │ │9,668元 │第71條第1 款及稅│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 ├──────┼───────┼──────┼──────┼──────┤捐稽徵法第43 條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冠翔營造有限│94年12月某日 │JU00000000 │166,028元 │營業稅額 │第1 項,牽連犯關│憑證,處有期徒刑捌│ │ │公司 │ │ │ │7,906元 │係 │月,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 │ │營利事業所得│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稅額18,697元│ │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嘉誠營造有限│95年3月15日 │LU00000000 │135,093元 │營業稅額 │ │ │ │ │公司 │ │ │ │6,433元 │ │ │ │ │ │ │ │ │營利事業所得│ │ │ │ │ │ │ │ │稅額32,165元│ │ │ │ ├──────┼───────┼──────┼──────┼──────┤ │ │ │ │建和營造有限│95年3月15日 │LU00000000 │88,001元 │營業稅額 │ │ │ │ │公司 │ │ │ │4,191元 │ │ │ │ │ │ │ │ │營利事業所得│ │ │ │ │ │ │ │ │稅額20,952元│ │ │ ├──┼──────┼───────┼──────┼──────┼──────┼────────┼─────────┤ │2 │憲源營造廠股│95年8月16日 │NU00000000 │241,650元 │0元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戊○○共同商業負責│ │ │份有限公司 │ │ │ │ │第71條第1 款及稅│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捐稽徵法第43條第│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崇揚營造有限│95年8月18日 │NU00000000 │155,631元 │營業稅額 │1 項,想像競合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公司 │ │ │ │7,411元 │關係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憲源營造廠股│95年9月6日 │PU00000000 │217,485元 │0元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戊○○共同商業負責│ │ │份有限公司 │ │ │ │ │第71條第1 款 │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 │ │ │ │ │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宏鑫營造有限│95年12月27日 │QU00000000 │67,086元 │營業稅額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戊○○共同商業負責│ │ │公司 │ │ │ │3,195元 │第71條第1 款及稅│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 │ │ │ │ │捐稽徵法第43條第│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 │ │ │ │ │1 項,想像競合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關係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建和營造有限│96年1月16日 │RU00000000 │37,800元 │營業稅額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戊○○共同商業負責│ │ │公司 │ │ │ │1,800元 │第71條第1 款及稅│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 ├──────┼───────┼──────┼──────┼──────┤捐稽徵法第43條第│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崇揚營造有限│96年1月25日 │RU00000000 │431,561元 │營業稅額 │1 項,想像競合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公司 │ │ │ │20,551元 │關係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