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