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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蕭文學黃齡玉葛永輝

  • 原告
    丙○○
  • 被告
    乙○○即裕豐產碾米工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即裕豐產碾米工廠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13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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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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