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即裕豐產碾米工廠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13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