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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簡璽容郭麗萍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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