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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李進清林怡君陳銘壎

  • 原告
    劉麗美
  • 被告
    朱秀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劉麗美 張榕芝 張哲維 張陳柳 被   告 朱秀木 同案被告李韋銘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 嗣改分為10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原告認上列被告朱秀木應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撤回對同案被告李韋銘、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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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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