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殘渣袋1 個,係經被告用以裝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殘渣袋內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殘渣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縱將之清洗後,亦難保殘渣袋內未殘留有毒品成分,故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玻璃球吸食器2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