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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與定應執行刑有關之施行前、後新舊法適用原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本案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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