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莊孟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一│強盜 │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檢九││ │ │七年六月│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少│地院│訴字第六五│五月三十│地院│訴字第六五│六月三十│十七年度執││ │ │(聲請書│ │連偵字第十│ │○號 │日 │ │○號 │日 │字第四五三││ │ │誤載為九│ │四號 │ │ │ │ │ │ │五號 ││ │ │年) │ │ │ │ │ │ │ │ │ │├─┼───┼────┼─────┼─────┼──┼─────┼────┼──┼─────┼────┼─────┤│二│強盜 │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檢九││ │ │七年八月│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少│地院│訴字第六五│五月三十│地院│訴字第六五│六月三十│十七年度執││ │ │(聲請書│ │連偵字第十│ │○號 │日 │ │○號 │日 │字第四五三││ │ │誤載為九│ │四號 │ │ │ │ │ │ │五號 ││ │ │年) │ │ │ │ │ │ │ │ │ │├─┼───┼────┼─────┼─────┼──┼─────┼────┼──┼─────┼────┼─────┤│三│妨害自│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檢九││ │由 │四月(聲│一月二十七│十八年度少│地院│訴字第一八│三月九日│地院│訴字第一八│四月六日│十九年度執││ │ │請書誤載│日 │連偵字第七│ │三號 │ │ │三號 │ │字第一八二││ │ │為六月)│ │號 │ │ │ │ │ │ │二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