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惟被告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應更正為乙○○)。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被告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由被告甲○○變更登記為乙○○,惟仍不影響被告樂美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甲○○之犯罪事實及處罰,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