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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周淡怡王奕勛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秀琴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告
楊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劉豐綸律師
被告
黃政諭
被告
押)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秀琴、楊政、黃政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秀琴、楊政、黃政諭等3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情形,認被告等人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又被告鄭秀琴係因合法搜索得知其為現行犯而逕行逮捕,被告楊政、黃政諭2 人於警詢時均係拘提到案,其等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為使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均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0 年1 月28日、100 年3月28日各延長羈押1 次在案。

二、茲因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均將於100 年5 月27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等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均應自100 年5 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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