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11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11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PHOCHAI W.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34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PHOCHAI WITHUN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 至5 行所載「行經彰化縣和美鎮○○路○ 段七星檳榔攤前20公尺處時」補充為「於99年11月19日晚間11時25分許,行經彰化縣和美鎮○○路○ 段七星檳榔攤前20公尺處時」。

㈡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照片2 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