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94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62號、4264號、4967號、5149號、7264號、7421號、99年度偵緝字第16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4 月29日以94年度簡字第1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4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緣丁○○於97年12月20日以新台幣(下同)35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案外人吳國鏠頂讓富升水電冷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升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且辦妥富升公司申設於臺灣銀行三重分行之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帳戶(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印鑑變更後,於98年初,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乙○○,雙方合意各出資25萬元,共同經營富升公司,從事冷凍水電器材及門鎖買賣事業,由乙○○對外負責業務招攬,丁○○則負責處理公司內部事務。初期尚能維持正常營運,至98年9 月間(被告2 人於98年9 月前所涉之詐欺犯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原料漲價,致富升公司資金週轉發生困難,丁○○與乙○○明知其個人財力或富升公司資產已不足支付貨款,竟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丁○○或乙○○或2 人共同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訂購如附表一所示種類、數量、金額之貨品或佯裝提供富升公司機械作為抵押向附表一所示編號7 之國泰當舖借款,隱瞞渠等與富升公司資力未足之事實,且誆稱富升公司有如期支付貨款之能力,致附表一所示公司不疑有他,陸續如期交貨或借款,丁○○及乙○○進而為取信上開廠商,佯為支付貨款或提供借款擔保而開立如附表二之支票。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拒絕付款,富升公司搬遷一空,前揭貨物亦不知去向,上開公司始知受騙。嗣經泉季實業有限公司訴請偵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泉季實業有限公司訴請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丁○○、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國鏠、張金桑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公司讓渡契約書影本1 紙附卷可參,復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 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對附表一所示之上賢螺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瑞興電線有限公司、臺灣固品企業有限公司、銘群工業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雖均有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惟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至公訴意旨認屬數罪併罰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之10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丁○○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共同以富升公司名義,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詐取財物,及所得財物之價值、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失;復衡酌2 人業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卷附和解書4 紙可參,且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之手機3 支、支票及退票理由單3 張、送貨單1 本、名片32張、客戶往來資料1 本、公司章6 顆、下單守則2 張、私章5 顆、橡皮章2 顆、估價單2 張,雖為被告乙○○所有,惟與本案並無關聯性存在,業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且亦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廠商 │訂貨時間│交貨時間│貨物種類、數量、金額│證 據│主 文│ │號│ │ │ │ │ │ │ ├─┼───┼────┼────┼──────────┼─────┼─────┤ │1 │上賢螺│98年9 月│98年9 月│白鐵機械牙、52950 個│1.證人鄭建│丁○○共同│ │ │絲企業│2 日 │24日 │;母套、19824 個,共│業於偵訊中│犯詐欺取財│ │ │股份有│ │ │價值66801 元。 │之證述。 │罪,累犯,│ │ │限公司│ │ │ │2.上賢螺絲│處有期徒刑│ │ │ ├────┼────┼──────────┤契約股份有│柒月。 │ │ │ │同上 │98年9 月│母套、12922 個,價值│限公司送貨│乙○○共同│ │ │ │ │28日 │19383 元。(遭退回)│單影本2 紙│犯詐欺取財│ │ │ │ │ │ │、貨物收據│罪,處有期│ │ │ │ │ │ │2紙。 │徒刑陸月。│ ├─┼───┼────┼────┼──────────┼─────┼─────┤ │2 │日進電│98年9 月│98年9 月│1、矽膠編織線 │1.證人趙久│丁○○共同│ │ │線股份│1 日 │8 日 │ UL3122#18 白30500│嫻於警詢及│犯詐欺取財│ │ │有限公│ │ │ 米,價值106750元 │偵訊中之證│罪,累犯,│ │ │司 │ │ │ (未含稅)。 │述。 │處有期徒刑│ │ │ │ │ │2、PVC 電子線 │2.富升公司│玖月。 │ │ │ │ │ │ UL1015#20 單芯鍍 │向日進電線│乙○○共同│ │ │ │ │ │ 錫70捲,價值72800│股份有限公│犯詐欺取財│ │ │ │ │ │ 元。(未含稅) │司訂貨單影│罪,處有期│ │ │ ├────┼────┼──────────┤本3 紙及銷│徒刑捌月。│ │ │ │98年9 月│98年9 月│1、PVC 電子線 │貨單影本4 │ │ │ │ │15日 │18日 │ UL1015#20 白單芯 │紙。 │ │ │ │ │ │ │ 29捲,價值30160 │ │ │ │ │ │ │ │ 元(未含稅)。 │ │ │ │ │ │ │ │2、矽膠編織線 │ │ │ │ │ │ │ │ UL3122#18 綠6100 │ │ │ │ │ │ │ │ 米,價值21350 元 │ │ │ │ │ │ │ │ 。 │ │ │ │ │ │ │ │3、矽膠編織線 │ │ │ │ │ │ │ │ UL3122#18 白12200│ │ │ │ │ │ │ │ 米,價值427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0.65X10C,12000 米,│ │ │ │ │ │18日 │22日 │價值157500元(未含稅│ │ │ │ │ │ │ │)。 │ │ │ │ │ ├────┼────┼──────────┤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PVC 電子線UL1015#20 │ │ │ │ │ │15日 │23日 │白單芯76捲,價值 │ │ │ │ │ │ │ │79040 元(未含稅)。│ │ │ ├─┼───┼────┼────┼──────────┼─────┼─────┤ │3 │瑞興電│98年9 月│98年9 月│3122.18 白多蕊, │1.證人李致│丁○○共同│ │ │線有限│8 日 │10日 │16470 公尺,價值 │德於警詢及│犯詐欺取財│ │ │公司 │ │ │576408 元 。 │偵訊中之證│罪,累犯,│ │ │ ├────┼────┼──────────┤述。 │處有期徒刑│ │ │ │同上 │98年9 月│1、3122.18 白多蕊, │2.瑞興電線│拾月。 │ │ │ │ │14日 │ 1830公尺,價值 │有限公司交│乙○○共同│ │ │ │ │ │ 6405 元 。 │易日應收帳│犯詐欺取財│ │ │ │ │ │2、1015.18 棕多蕊, │款明細表影│罪,處有期│ │ │ │ │ │ 30000 呎,價值 │本1份。 │徒刑玖月。│ │ │ │ │ │ 22950 元。 │ │ │ │ │ │ │ │3、1015.18 紅多蕊, │ │ │ │ │ │ │ │ 30000 呎,價值 │ │ │ │ │ │ │ │ 22950 元。 │ │ │ │ │ │ │ │4、1015.18 橙多蕊, │ │ │ │ │ │ │ │ 30000 呎,價值 │ │ │ │ │ │ │ │ 22950 元。 │ │ │ │ │ │ │ │5、1015.18 黃多蕊, │ │ │ │ │ │ │ │ 30000 呎,價值 │ │ │ │ │ │ │ │ 22950 元。 │ │ │ │ │ ├────┼────┼──────────┤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1015.16 白多蕊, │ │ │ │ │ │15日 │16日 │ 20000 呎,價值 │ │ │ │ │ │ │ │ 24400 元。 │ │ │ │ │ │ │ │2、1015.16 棕多蕊, │ │ │ │ │ │ │ │ 10000 呎,價值 │ │ │ │ │ │ │ │ 12200 元。 │ │ │ │ │ │ │ │3、1015.16 紅多蕊, │ │ │ │ │ │ │ │ 20000 呎,價值 │ │ │ │ │ │ │ │ 24400 元。 │ │ │ │ │ ├────┼────┼──────────┤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1015.18 黃多蕊, │ │ │ │ │ │17日 │23日 │ 52000 呎,價值 │ │ │ │ │ │ │ │ 39000 元。 │ │ │ │ │ │ │ │2、1015.18 紅多蕊, │ │ │ │ │ │ │ │ 52000 呎,價值 │ │ │ │ │ │ │ │ 39000 元。 │ │ │ │ │ │ │ │3、1015.18 棕多蕊, │ │ │ │ │ │ │ │ 52000 呎,價值 │ │ │ │ │ │ │ │ 39000 元。 │ │ │ │ │ │ │ │4、1015.18 橙多蕊, │ │ │ │ │ │ │ │ 52000 呎,價值 │ │ │ │ │ │ │ │ 39000 元。 │ │ │ │ │ ├────┼────┼──────────┤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1015.16 白多蕊, │ │ │ │ │ │15日 │25日 │ 30000 呎,價值 │ │ │ │ │ │ │ │ 36600 元。 │ │ │ │ │ │ │ │2、1015.16 白多蕊, │ │ │ │ │ │ │ │ 15000 呎,價值 │ │ │ │ │ │ │ │ 18300 元。 │ │ │ ├─┼───┼────┼────┼──────────┼─────┼─────┤ │4 │泉季實│98年9 月│98年9 月│茶葉30斤,價值105000│1.證人陳忠│丁○○共同│ │ │業有限│14日 │25日 │元。 │柱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公司 │ │ │ │之證述。 │罪,累犯,│ │ │ │ │ │ │2.富升公司│處有期徒刑│ │ │ │ │ │ │向泉季實業│捌月。 │ │ │ │ │ │ │有限公司訂│乙○○共同│ │ │ │ │ │ │購茶葉傳真│犯詐欺取財│ │ │ │ │ │ │函影本3 紙│罪,處有期│ │ │ │ │ │ │、宅配通收│徒刑柒月。│ │ │ │ │ │ │據影本2 紙│ │ │ │ │ │ │ │、富升公司│ │ │ │ │ │ │ │通聯紀錄1 │ │ │ │ │ │ │ │份。 │ │ ├─┼───┼────┼────┼──────────┼─────┼─────┤ │ │菖廣紙│98年9 月│98年9 月│420*235*532 紙箱30個│1.證人林明│丁○○共同│ │5 │業有限│14日 │18日 │,價值720 元(未含稅│圻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 │ │ │ │之證述。 │罪,累犯,│ │ │ │ │ │ │2.富升公司│處有期徒刑│ │ │ │ │ │ │向菖廣紙業│肆月。 │ │ │ │ │ │ │有限公司訂│乙○○共同│ │ │ │ │ │ │貨單影本1 │犯詐欺取財│ │ │ │ │ │ │紙、菖廣紙│罪,處有期│ │ │ │ │ │ │業有限公司│徒刑叁月。│ │ │ │ │ │ │報價單、對│ │ │ │ │ │ │ │帳單、送貨│ │ │ │ │ │ │ │單及統一發│ │ │ │ │ │ │ │票影本各1 │ │ │ │ │ │ │ │紙。 │ │ ├─┼───┼────┼────┼──────────┼─────┼─────┤ │ │臺灣固│98年9 月│98年9 月│1、無錫鉛棒20公斤, │1.證人朱怡│丁○○共同│ │6 │品企業│7 日 │8 日 │ 價值11600 元(未 │靜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有限公│ │ │ 含稅)。 │之證述。 │罪,累犯,│ │ │司 │ │ │2、純錫棒80公斤,價 │2.臺灣固品│處有期徒刑│ │ │ │ │ │ 值44000 元(未含 │企業有限公│玖月。 │ │ │ │ │ │ 稅)。 │司出貨單2 │乙○○共同│ │ │ │ │ │ │紙。 │犯詐欺取財│ │ │ ├────┼────┼──────────┤ │罪,處有期│ │ │ │98年9 月│98年9 月│1、無錫鉛棒60公斤, │ │徒刑捌月。│ │ │ │16日 │17日 │ 價值34800 元(未 │ │ │ │ │ │ │ │ 含稅)。 │ │ │ │ │ │ │ │2、純錫棒100 公斤, │ │ │ │ │ │ │ │ 價值55000 元(未 │ │ │ │ │ │ │ │ │ │ │ ├─┼───┼────┼────┼──────────┼─────┼─────┤ │7 │國泰當│98年9 月│98年9 月│佯稱以富升公司機械為│1.證人陳明│丁○○共同│ │ │舖 │21日 │21日 │抵押,借貸150000 元 │雄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 │ │ │ │之證述。 │罪,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 │捌月。 │ │ │ │ │ │ │ │乙○○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 │ │ │ │ │ │ │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 ├─┼───┼────┼────┼──────────┼─────┼─────┤ │8 │得貹股│98年9 月│98年9 月│鷹架煞車長珠特殊硬輪│1.證人廖清│丁○○共同│ │ │份有限│間某日 │15日 │120 組,價值26400 元│賀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 │ │ │ │之證述。 │罪,累犯,│ │ │ │ │ │ │2.得貹股份│處有期徒刑│ │ │ │ │ │ │有限公司台│陸月。 │ │ │ │ │ │ │北出貨單影│乙○○共同│ │ │ │ │ │ │本1紙。 │犯詐欺取財│ │ │ │ │ │ │ │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伍月。│ ├─┼───┼────┼────┼──────────┼─────┼─────┤ │9 │銘群工│98年9 月│98年9 月│1、S982門弓器20台, │1.證人陳瑞│丁○○共同│ │ │業有限│間某日 │2 日 │ 價值7100元。 │卿於警詢中│犯詐欺取財│ │ │公司 │ │ │2、S983門弓器130 台 │之證述。 │罪,累犯,│ │ │ │ │ │ ,價值46150元。 │2.銘群工業│處有期徒刑│ │ │ ├────┼────┼──────────┤有限公司估│玖月。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S982門弓器20台, │價單影本4 │乙○○共同│ │ │ │間某日 │7 日 │ 價值7100元。 │紙、作廢之│犯詐欺取財│ │ │ │ │ │2、S983門弓器140 台 │統一發票影│罪,處有期│ │ │ │ │ │ ,價值49700元。 │本1 紙、託│徒刑捌月。│ │ │ ├────┼────┼──────────┤運單影本3 │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S982門弓器20台, │紙。 │ │ │ │ │間某日 │17日 │ 價值7100元。 │ │ │ │ │ │ │ │2、S983門弓器160 台 │ │ │ │ │ │ │ │ ,價值56800元。 │ │ │ ├─┼───┼────┼────┼──────────┼─────┼─────┤ │10│一六電│98年9 月│98年9 月│1、UL1015/12#黑色24 │1.證人陳躍│丁○○共同│ │ │線電纜│1 日 │8 日 │ 捲,價值67200 元 │於警詢中之│犯詐欺取財│ │ │股份有│ │ │ 。 │證述。 │罪,累犯,│ │ │限公司│ │ │2、UL1015/12#白色24 │2.富升公司│處有期徒刑│ │ │ │ │ │ 捲,價值67200 元 │向一六電線│拾月。 │ │ │ │ │ │ 。 │電纜股份有│乙○○共同│ │ │ │ │ │3、UL1015/12#綠色24 │限公司訂貨│犯詐欺取財│ │ │ │ │ │ 捲,價值67200 元 │單影本2 紙│罪,處有期│ │ │ │ │ │ │、一六電線│徒刑玖月。│ │ │ ├────┼────┼──────────┤電纜股份有│ │ │ │ │98年9 月│98年9 月│1、UL1015/12#黑色39 │限公司送貨│ │ │ │ │15日 │22日 │ 捲,價值109200元 │單影本2 紙│ │ │ │ │ │ │ 。 │。 │ │ │ │ │ │ │2、UL1015/12#白色39 │ │ │ │ │ │ │ │ 捲,價值109200元 │ │ │ │ │ │ │ │ 。 │ │ │ │ │ │ │ │3、UL1015/12#綠色39 │ │ │ │ │ │ │ │ 捲,價值109200元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受款人 │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 │號│ │ │ │ │ │ │ ├─┼────┼─────┼────┼─────┼─────┼──────┤ │1 │日進電線│富升水電冷│262028元│98年10月31│AC0000000 │臺灣銀行三重│ │ │股份有限│凍企業有限│ │日 │ │分行 │ │ │公司 │公司與劉明│ │ │ │ │ │ │ │發共同發票│ │ │ │ │ ├─┼────┼─────┼────┼─────┼─────┼──────┤ │2 │同上 │同上 │181913元│同上 │AC0000000 │同上 │ ├─┼────┼─────┼────┼─────┼─────┼──────┤ │3 │同上 │同上 │157500元│同上 │AC0000000 │同上 │ ├─┼────┼─────┼────┼─────┼─────┼──────┤ │4 │瑞興電線│同上 │240912元│98年9月30 │0000000 │同上 │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5 │泉季茶葉│同上 │105000元│98年9月25 │AC0000000 │同上 │ │ │公司(泉│ │ │日 │ │ │ │ │季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6 │空白 │同上 │150000 │98年10月19│AC0000000 │同上 │ │ │(持票人│ │ │日 │ │ │ │ │為國泰當│ │ │ │ │ │ │ │舖負責人│ │ │ │ │ │ │ │丙○○)│ │ │ │ │ │ ├─┼────┼─────┼────┼─────┼─────┼──────┤ │7 │一六電線│同上 │343980 │98年10月31│AC0000000 │同上 │ │ │電纜股份│ │ │日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