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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及判決裁定日期原為「98年1月21日」應更正為「99年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及判決裁定日期原為「98年1 月21日」應更正為「99年1 月21 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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