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871、1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斜口吸管各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斜口吸管各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