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69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820號、99年度偵字第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就被告丁○○收取帳戶時間所記載之「於98年5月間某日」,應更正為「於98年5月28日下午3、4時許」(此有被告乙○○之警詢筆錄可資參佐)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⑴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⑵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9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