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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余仕明陳銘壎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煥
被告
陳奕樑
被告
周萍芳
被告
國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發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簡上字第1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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