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 │一級毒│十月 │二月二十三│十九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三三│四月十四│地院│訴字第三三│五月十日│檢九十││ │品 │ │日 │偵字第三五│ │四號 │日 │ │四號 │ │九年度││ │ │ │ │九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二四九││ │ │ │ │ │ │ │ │ │ │ │八號 │├─┼───┼────┼─────┼─────┼──┼─────┼────┼──┼─────┼────┼───┤│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 │二級毒│六月 │二月二十日│十九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三三│四月十四│地院│訴字第三三│五月十日│檢九十││ │品 │ │ │偵字第三五│ │四號 │日 │ │四號 │ │九年度││ │ │ │ │九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二四九││ │ │ │ │ │ │ │ │ │ │ │八號 │├─┼───┼────┼─────┼─────┼──┼─────┼────┼──┼─────┼────┼───┤│三│詐欺 │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 │ │五月 │月十九日至│十九年度偵│地院│簡字第七五│四月二十│地院│簡字第七五│五月二十│檢九十││ │ │ │同月二十一│緝字第一二│ │八號 │九日 │ │八號 │四日 │九年度││ │ │ │日 │四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二七八││ │ │ │ │ │ │ │ │ │ │ │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