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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1號

撤銷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2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宣告(即本院98年度聲字第2259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間,因犯搶奪罪,為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後其強制工作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59號裁定免予執行,以保護管束代之確定。然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又於99年1月20日,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為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是受刑人上開情節,已違反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保持善良品行、服從保護管束之命令等規定,爰依法聲請將受刑人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之宣告撤銷。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保持善良品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等事項,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分別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98年度聲字第2259號、99年度毒聲字第52號、第195號裁定附執行卷可參,應認屬實。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於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期間,竟不知自惕,再度因施用毒品被查獲,顯然有違反應保持善良品行、遵守保護管束命令之情形,且核施用毒品乃犯罪行為,並與我國向來推行打擊毒品之政策有違,是其情節自屬重大自明。故本院認受刑人上開情形,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前揭保護管束以代強制工作之宣告。

三、依刑法第92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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