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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MDMA搖頭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零捌),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5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MDMA搖頭丸1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修正前刑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粉紅色圓形錠1顆)經鑑定後,確認為第2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400156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且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紀佳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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