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5月4日 │98年9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98偵│ │年 度 案 號 │第15880號 │字第8113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6642號│98年度易字第1281號│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9月29日 │99年2月1日 │ ├─┴────┼─────────┼─────────┤ │是否得為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 │數罪 │ │ │ ├──────┼─────────┼─────────┤ │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15297號(已執行 │第1038號 │ │ │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