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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一級毒│七月 │月十六日 │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一月九│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一月十│檢九十││ │品 │ │ │偵字第一六│ │八○號 │日 │ │八○號 │八日 │八年度││ │ │ │ │六三、一九│ │ │ │ │ │ │執字第││ │ │ │ │八五號 │ │ │ │ │ │ │六七五││ │ │ │ │ │ │ │ │ │ │ │六號(││ │ │ │ │ │ │ │ │ │ │ │九十九││ │ │ │ │ │ │ │ │ │ │ │執歸緝││ │ │ │ │ │ │ │ │ │ │ │七) │├─┼───┼────┼─────┼─────┼──┼─────┼────┼──┼─────┼────┼───┤│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六│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 │一級毒│八月 │月十七日 │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一月九│地院│訴字第一七│十一月十│檢九十││ │品 │ │ │偵字第一六│ │八○號 │日 │ │八○號 │八日 │八年度││ │ │ │ │六三、一九│ │ │ │ │ │ │執字第││ │ │ │ │八五號 │ │ │ │ │ │ │六七五││ │ │ │ │ │ │ │ │ │ │ │六號(││ │ │ │ │ │ │ │ │ │ │ │九十九││ │ │ │ │ │ │ │ │ │ │ │執歸緝││ │ │ │ │ │ │ │ │ │ │ │七) │├─┼───┼────┼─────┼─────┼──┼─────┼────┼──┼─────┼────┼───┤│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九│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 │一級毒│一年 │月二十四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四五│三月十一│地院│訴字第四五│四月十九│檢九十││ │品 │ │ │偵字第二四│ │號 │日 │ │號 │日 │九年度││ │ │ │ │三七號 │ │ │ │ │ │ │執字第││ │ │ │ │ │ │ │ │ │ │ │二○八││ │ │ │ │ │ │ │ │ │ │ │三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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