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莊孟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一│強盜 │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檢九││ │ │七年六月│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少│地院│訴字第六五│五月三十│地院│訴字第六五│六月三十│十七年度執││ │ │(聲請書│ │連偵字第十│ │○號 │日 │ │○號 │日 │字第四五三││ │ │誤載為九│ │四號 │ │ │ │ │ │ │五號 ││ │ │年) │ │ │ │ │ │ │ │ │ │├─┼───┼────┼─────┼─────┼──┼─────┼────┼──┼─────┼────┼─────┤│二│強盜 │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臺南地檢九│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臺南地檢九││ │ │七年八月│一月十二日│十七年度少│地院│訴字第六五│五月三十│地院│訴字第六五│六月三十│十七年度執││ │ │(聲請書│ │連偵字第十│ │○號 │日 │ │○號 │日 │字第四五三││ │ │誤載為九│ │四號 │ │ │ │ │ │ │五號 ││ │ │年) │ │ │ │ │ │ │ │ │ │├─┼───┼────┼─────┼─────┼──┼─────┼────┼──┼─────┼────┼─────┤│三│妨害自│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九十九年度│九十九年│彰化地檢九││ │由 │四月(聲│一月二十七│十八年度少│地院│訴字第一八│三月九日│地院│訴字第一八│四月六日│十九年度執││ │ │請書誤載│日 │連偵字第七│ │三號 │ │ │三號 │ │字第一八二││ │ │為六月)│ │號 │ │ │ │ │ │ │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