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秀琴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陳青來律師
- 被告
- 楊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劉豐綸律師
- 被告
- 黃政諭
- 被告
- 押)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張庭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秀琴、楊政、黃政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秀琴、楊政、黃政諭等3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列之情形,認被告等人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又被告鄭秀琴係因合法搜索得知其為現行犯而逕行逮捕,被告楊政、黃政諭2 人於警詢時均係拘提到案,其等均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為使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均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0 年1 月28日、100 年3月28日各延長羈押1 次在案。
二、茲因被告等人之羈押期間均將於100 年5 月27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等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均應自100 年5 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