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俊良
- 即被告
- 信興土木包工業
- 代表人
- 吳馮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宗信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俊良分別於101年5月26日、5月14日、5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等雖於101年5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序於101年7月3日、101年7月11日送達,分別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可按,但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