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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余仕明陳義忠蘇雅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良
即被告
信興土木包工業
代表人
吳馮春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宗信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俊良分別於101年5月26日、5月14日、5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等雖於101年5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序於101年7月3日、101年7月11日送達,分別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可按,但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