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3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下午四點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秀香 通 譯 王永裕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另行審結)係址設彰化縣秀水鄉○○村○○路○段九三號佳佳電話有限公司(下稱佳佳公司)之負責人,甲○○(另行審結)為丙○○之配偶。乙○○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二號四樓之六期績有限公司(下稱期績公司)及維真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維真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佳佳公司自民國九十年起至九十三年止,先後向期績公司、維真公司購買供外籍人士使用之行動電話易付卡(俗稱外勞卡),再分別販賣予中部地區之外籍人士或外籍人士聚集之商店,均未要求期績公司、維真公司按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期績公司、維真公司於向上游廠商購買行動電話易付卡時,其等上游廠商則均按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乙○○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金額與銷項統一發票金額不符之異常情事,乙○○竟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另與丙○○、甲○○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乙○○要求丙○○、甲○○,於匯款支付佳佳公司向期績公司、維真公司購買行動電話易付卡之貨款時,需依乙○○指示,以他人名義作為匯款人,經丙○○、甲○○應允後,甲○○即依乙○○指示,於自丙○○所開立之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商業銀行;現已併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丙○○上開第七商銀帳戶)、甲○○所 開立之第七商業銀行秀水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甲○○上開第七商銀帳戶)匯款予期績 公司、維真公司時,分別以科技島電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島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黃素琴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五五號判決在案)、特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特伯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陳秋琴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五五號判決在案)、遠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遠宇公司,現更名為遠宇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林宏柱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決在案)、龍盛工程行、勇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名義,作為匯款人,用以營造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確有支付貨款予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之假象,乙○○復明知期績公司、維真公司實際上均無銷貨予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之事實,竟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止,指示期績公司、維真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持以申報作為扣扺銷項稅額,合計申報之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七千七百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申報銷售金額各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幫助納稅義務人科技島公司、特伯公司、遠宇公司、龍盛工程行、勇勝公司、以達工程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達九百萬八千九百五十元(逃漏稅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秀香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法 官 陳秀香 附表一:科技島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0張 │1,885,606元 │94,282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16張 │4,941,797元 │247,091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7張 │1,502,946元 │75,147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2張 │2,399,370元 │119,966元 │ ├──┼─────┼──────┼────┼───────┼──────┤ │5 │維真公司 │91年11-12月 │13張 │2,974,903元 │148,745元 │ ├──┼─────┼──────┼────┼───────┼──────┤ │6 │維真公司 │92年5-6月 │9張 │4,591,835元 │229,595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67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8,296,457元,合計稅額│ │為914,823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1-2月 │8張 │1,467,398元 │73,369元 │ ├──┼─────┼──────┼────┼───────┼──────┤ │8 │期績公司 │91年3-4月 │14張 │1,543,428元 │77,172元 │ ├──┼─────┼──────┼────┼───────┼──────┤ │9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2,387,998元 │119,400元 │ ├──┼─────┼──────┼────┼───────┼──────┤ │10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22張 │3,544,609元 │177,730元 │ ├──┼─────┼──────┼────┼───────┼──────┤ │11 │期績公司 │91年9-10月 │20張 │4,814,108元 │240,704元 │ ├──┼─────┼──────┼────┼───────┼──────┤ │12 │期績公司 │91年11-12月 │19張 │5,794,756元 │289,736元 │ ├──┼─────┼──────┼────┼───────┼──────┤ │13 │期績公司 │92年1-2月 │5張 │1,996,091元 │99,805元 │ ├──┼─────┼──────┼────┼───────┼──────┤ │14 │期績公司 │92年5-6月 │16張 │4,151,914元 │207,596元 │ ├──┼─────┼──────┼────┼───────┼──────┤ │15 │期績公司 │92年7-8月 │41張 │15,435,538元 │771,772元 │ ├──┼─────┼──────┼────┼───────┼──────┤ │16 │期績公司 │92年9-10月 │18張 │10,382,132元 │519,106元 │ ├──┼─────┼──────┼────┼───────┼──────┤ │17 │期績公司 │92年11-12月 │34張 │17,344,373元 │867,217元 │ ├──┼─────┼──────┼────┼───────┼──────┤ │18 │期績公司 │93年1-2月 │23張 │14,591,749元 │729,589元 │ ├──┼─────┼──────┼────┼───────┼──────┤ │19 │期績公司 │93年3-4月 │14張 │4,996,371元 │249,819元 │ ├──┼─────┼──────┼────┼───────┼──────┤ │20 │期績公司 │93年5-6月 │9張 │4,972,915元 │248,645元 │ ├──┼─────┼──────┼────┼───────┼──────┤ │21 │期績公司 │93年7-8月 │4張 │1,731,600元 │86,580元 │ ├──┼─────┼──────┼────┼───────┼──────┤ │22 │期績公司 │93年11-12月 │16張 │8,076,085元 │403,805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74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03,861,365元,合計稅│ │額為5,193,06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41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22,157,807│ │元,合計稅額為6,107,891元。 │ └───────────────────────────────────┘ 附表二:特伯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10張 │1,521,727元 │76,086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521,727元,合計稅額 │ │為76,086元。 │ ├──┬─────┬──────┬────┬───────┬──────┤ │2 │期績公司 │90年1-2月 │9張 │2,500,203元 │125,010元 │ ├──┼─────┼──────┼────┼───────┼──────┤ │3 │期績公司 │92年7月 │2張 │322,524元 │16,126元 │ ├──┼─────┼──────┼────┼───────┼──────┤ │4 │期績公司 │92年8月 │4張 │2,679,428元 │133,972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5,502,155元,合計稅額 │ │為275,10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7,023,882元 │ │,合計稅額為351,194元。 │ └───────────────────────────────────┘ 附表三:遠宇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期績公司 │91年11-12月 │15張 │4,752,726元 │237,636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4,752,726元,合計稅額 │ │為237,636元。 │ └───────────────────────────────────┘ 附表四:龍盛工程行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2張 │1,331,569元 │66,579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5張 │2,000,100元 │100,005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12張 │2,502,676元 │125,133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2,834,345元,合計稅額 │ │為291,717元。 │ ├──┬─────┬──────┬────┬───────┬──────┤ │4 │期績公司 │91年1月 │1張 │171,786元 │8,589元 │ ├──┼─────┼──────┼────┼───────┼──────┤ │5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3,501,680元 │174,084元 │ ├──┼─────┼──────┼────┼───────┼──────┤ │6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9張 │2,502,441元 │125,062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9-10月 │11張 │2,253,581元 │112,678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3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8,429,488元,合計稅額 │ │為421,473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5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1,238,833元│ │,合計稅額為713,190元。 │ └───────────────────────────────────┘ 附表五:勇勝公司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9張 │2,966,922元 │148,345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9張 │2,504,910元 │125,245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5-6月 │12張 │2,672,530元 │133,626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8張 │2,001,953元 │100,097元 │ ├──┼─────┼──────┼────┼───────┼──────┤ │5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5張 │2,928,504元 │146,424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63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3,074,819元,合計稅額│ │為653,737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1-2月 │10張 │2,329,309元 │116,464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0張,合計銷售金額為2,329,309元,合計稅額 │ │為116,464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73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5,404,128元│ │,合計稅額為770,201元。 │ └───────────────────────────────────┘ 附表六:以達工程行部分: ┌──┬─────┬──────┬────┬───────┬──────┐ │編號│統一編號及│時間 │取得不實│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 │營業人 │ │統一發 │) │) │ │ │ │ │票張數 │ │ │ ├──┼─────┼──────┼────┼───────┼──────┤ │1 │維真公司 │91年1-2月 │12張 │1,492,146元 │74,608元 │ ├──┼─────┼──────┼────┼───────┼──────┤ │2 │維真公司 │91年3-4月 │9張 │2,500,684元 │125,034元 │ ├──┼─────┼──────┼────┼───────┼──────┤ │3 │維真公司 │91年7-8月 │10張 │2,001,953元 │100,097元 │ ├──┼─────┼──────┼────┼───────┼──────┤ │4 │維真公司 │91年9-10月 │18張 │5,000,551元 │250,028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49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0,995,334元,合計稅額│ │為549,767元。 │ ├──┬─────┬──────┬────┬───────┬──────┤ │5 │期績公司 │91年1月 │4張 │529,100元 │26,455元 │ ├──┼─────┼──────┼────┼───────┼──────┤ │6 │期績公司 │91年5-6月 │9張 │3,030,759元 │151,537元 │ ├──┼─────┼──────┼────┼───────┼──────┤ │7 │期績公司 │91年7-8月 │13張 │2,021,574元 │101,079元 │ ├──┴─────┴──────┴────┴───────┴──────┤ │合計取得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6張,合計銷售金額為5,581,433元,合計稅額 │ │279,071元。 │ ├───────────────────────────────────┤ │合計取得維真公司、期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75張,合計銷售金額為16,576,767元│ │合計稅額為828,83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