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廖政勝、戰諭威、紀佳良
- 被告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吳鴻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509號、第9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共同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佰元紙鈔肆拾伍張,及未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佰元紙鈔柒張,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丑○○為周正紹(業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死亡,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友人,明知周正紹所持有之偽造新臺幣(下同)500元紙鈔55張,乃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竟與周正紹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聯絡,自98年8月26日11時 30分許起,迄至同日20時許止,由周正紹駕駛車牌號碼E3-4257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丑○○,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後,或由周正紹,或由丑○○各持偽造之500元紙鈔1張,接續向附表所示之申○○等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其中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庚○○當場發覺有異,並拒絕收受丑○○所交付 之偽造500元紙鈔,致該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行因而未 遂外,其餘申○○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回找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嗣為警據報,於同日16時35分許,在彰化縣二林鎮○○路與中正路路口攔獲,並在上開車輛中扣得偽造之500元紙 鈔35張,並陸續自申○○等人處,扣得丑○○或周正紹所交付之500元偽鈔共10張(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4、18、21所示被害人所收受之偽造500紙鈔已遭被害人撕毀丟棄,附表編號5、6、7、16、17、19、20所示被害人所收受之 偽造500紙鈔則未扣案)。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揭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同意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即證人周正紹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申○○、甲○○、己○○、酉○○、辛○○、丁○○、亥○○、卯○○、寅○○、壬○○、午○○、巳○○、丙○○、子○○、辰○○、癸○○、未○○於警詢中,及證人庚○○、戊○○、乙○○、戌○○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一致,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4紙、中央印製廠98年9月15日中印發 字第0980003750號函暨檢附之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按,及偽 造之500元紙鈔45張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與共犯周正紹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丑○○與共犯周正紹於同日之數小時內,在相鄰地點,多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既遂及1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未遂之犯行,侵害之社會法益同一 ,且時間與地點均屬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是被告多次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犯行,應僅論以一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既遂罪。爰審酌被告所持以行使之偽鈔金額總額雖然僅有約1萬元,惟其行使之次數多達21次,所為已危 害國家經濟之穩定及金融交易秩序,不容輕縱,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尚具悔意,及其智識程度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偽造500元紙鈔45張,及附表編號5、6、7、16、17、19、20所示被害人所收受之偽造500紙鈔,雖未扣案 ,然乏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至附表編號14、18、21所示巳○○、子○○、未○○所收受之偽造500紙鈔,已遭渠等分別撕毀丟棄之情, 業據巳○○、子○○、未○○證述甚詳,此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另扣案之便當3個,並非被告所有, 應予發還被害人,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96條第1項、第20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96條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害人│被害金額│所犯法條 │備註 │ │ │ │ │ │ │ │ ├──┼─────────┼───┼────┼──────┼─────┤ │1.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申○○│500元( │刑法第196條 │扣得偽造之│ │ │日11時30分許,前往│ │含炒飯1 │第1項之行使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二林鎮○○路│ │份50元)│偽造通用紙幣│張 │ │ │561號前,持偽造之 │ │ │罪。 │ │ │ │500元紙鈔1張,向戴│ │ │ │ │ │ │冬玉購買炒飯1份, │ │ │ │ │ │ │致申○○陷於錯誤,│ │ │ │ │ │ │而回找450元。 │ │ │ │ │ ├──┼─────────┼───┼────┼──────┼─────┤ │2. │丑○○於98年8月26 │甲○○│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2時至13時許間,│ │含小籠湯│ │500元紙鈔1│ │ │持偽造之500元紙鈔 │ │包1盒40 │ │張 │ │ │1張,前往彰化縣二 │ │元) │ │ │ │ │林鎮○○路561號前 │ │ │ │ │ │ │,向甲○○購買小籠│ │ │ │ │ │ │湯包1盒,致甲○○ │ │ │ │ │ │ │陷於錯誤,而回找 │ │ │ │ │ │ │460元。 │ │ │ │ │ ├──┼─────────┼───┼────┼──────┼─────┤ │3.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己○○│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3時20分許,前往│ │含椰子水│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竹塘鄉○○路│ │、甘蔗汁│ │張 │ │ │與光明路路口,持偽│ │及檸檬水│ │ │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各1瓶合 │ │ │ │ │向己○○購買椰子汁│ │計100元 │ │ │ │ │、甘蔗汁及檸檬水各│ │等) │ │ │ │ │1瓶,致己○○陷於 │ │ │ │ │ │ │錯誤,而回找400元 │ │ │ │ │ │ │。 │ │ │ │ │ ├──┼─────────┼───┼────┼──────┼─────┤ │4. │丑○○於98年8月26 │庚○○│無。 │刑法第196條 │ │ │ │日13時至14時間, │ │ │第3項、第1項│ │ │ │前往彰化縣竹塘鄉竹│ │ │之行使偽造通│ │ │ │塘段218地號「阿守 │ │ │用紙幣未遂罪│ │ │ │爌肉飯」,持偽造之│ │ │。 │ │ │ │500元紙鈔1張,向洪│ │ │ │ │ │ │瑞瑄購買便當1個( │ │ │ │ │ │ │50元),惟為庚○○│ │ │ │ │ │ │當場發覺拒絕收受而│ │ │ │ │ │ │未遂,丑○○始改以│ │ │ │ │ │ │1000元真鈔付款。 │ │ │ │ │ ├──┼─────────┼───┼────┼──────┼─────┤ │5.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酉○○│500元( │刑法第196條 │ │ │ │日14時許,前往彰化│ │含便當1 │第1項之行使 │ │ │ │縣二林鎮○○路○段 │ │個90元)│偽造通用紙幣│ │ │ │611 號「中一排骨」│ │ │罪。 │ │ │ │,持偽造之500元紙 │ │ │ │ │ │ │鈔1張,向酉○○購 │ │ │ │ │ │ │買便當1個,致謝侑 │ │ │ │ │ │ │霖陷於錯誤,而回找│ │ │ │ │ │ │410元。 │ │ │ │ │ │ │ │ │ │ │ │ ├──┼─────────┼───┼────┼──────┼─────┤ │6. │丑○○於98年8月26 │戊○○│500元( │同上。 │ │ │ │日14時30分許,前往│ │含四物飲│ │ │ │ │彰化縣二林鎮○○路│ │1盒350元│ │ │ │ │5段171號「六和堂中│ │) │ │ │ │ │藥房」,持偽造之 │ │ │ │ │ │ │500元紙鈔1張,向林│ │ │ │ │ │ │海咏購買四物飲1盒 │ │ │ │ │ │ │(6瓶),致戌○○ │ │ │ │ │ │ │陷於錯誤,而回找 │ │ │ │ │ │ │150元。 │ │ │ │ │ ├──┼─────────┼───┼────┼──────┼─────┤ │7. │丑○○於98年8月26 │辛○○│500元( │同上。 │ │ │ │日14時40分許,持偽│ │含肉羹麵│ │ │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1碗40元 │ │ │ │ │前往彰化縣二林鎮斗│ │) │ │ │ │ │苑路5段173號前,向│ │ │ │ │ │ │辛○○購買肉羹麵1 │ │ │ │ │ │ │碗,致辛○○陷於錯│ │ │ │ │ │ │誤,而回找460元。 │ │ │ │ │ ├──┼─────────┼───┼────┼──────┼─────┤ │8. │丑○○於98年8月26 │丁○○│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20分許,前往│ │含飲料2 │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竹塘鄉○○街│ │杯合計50│ │張 │ │ │42號,持偽造之500 │ │元) │ │ │ │ │元紙鈔1張,向林秋 │ │ │ │ │ │ │鴻購買飲料2杯,致 │ │ │ │ │ │ │丁○○陷於錯誤,而│ │ │ │ │ │ │回找450元。 │ │ │ │ │ ├──┼─────────┼───┼────┼──────┼─────┤ │9. │丑○○於98年8月26 │亥○○│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30分許,持偽│ │含消炎水│ │500元紙鈔1│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75元) │ │張 │ │ │前往彰化縣二林鎮斗│ │ │ │ │ │ │苑路5段224號,向謝│ │ │ │ │ │ │雅惠購買消炎水1瓶 │ │ │ │ │ │ │,致亥○○陷於錯誤│ │ │ │ │ │ │,而回找425元。 │ │ │ │ │ ├──┼─────────┼───┼────┼──────┼─────┤ │10.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卯○○│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30分許,前往│ │含小籠包│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二林鎮○○路│ │1份40元 │ │張 │ │ │與新生路路口,持偽│ │) │ │ │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 │ │ │ │ │向卯○○購買小籠包│ │ │ │ │ │ │1份,致卯○○陷於 │ │ │ │ │ │ │錯誤,而回找460元 │ │ │ │ │ │ │。 │ │ │ │ │ ├──┼─────────┼───┼────┼──────┼─────┤ │11. │丑○○於98年8月26 │寅○○│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40分許,持偽│ │含脆皮雞│ │500元紙鈔1│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丁1份50 │ │張 │ │ │前往彰化縣二林鎮斗│ │元) │ │ │ │ │苑路5段175號,向陳│ │ │ │ │ │ │雅惠購買脆皮雞丁1 │ │ │ │ │ │ │份,致寅○○陷於錯│ │ │ │ │ │ │誤,而回找450元。 │ │ │ │ │ ├──┼─────────┼───┼────┼──────┼─────┤ │12. │丑○○於98年8月26 │壬○○│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50分許,前往│ │含蔥抓餅│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二林鎮○○路│ │2份50元 │ │張 │ │ │5段155號,持偽造之│ │) │ │ │ │ │500元紙鈔1張,向莊│ │ │ │ │ │ │嘉興購買蔥抓餅2份 │ │ │ │ │ │ │,致壬○○陷於錯誤│ │ │ │ │ │ │,而回找450元。 │ │ │ │ │ ├──┼─────────┼───┼────┼──────┼─────┤ │13. │丑○○於98年8月26 │午○○│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5時50分許,前往│ │含蔥油餅│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二林鎮○○路│ │2份40元 │ │張 │ │ │5段129號,持偽造之│ │) │ │ │ │ │500元紙鈔1張,向蔡│ │ │ │ │ │ │尚恩購買蔥油餅2份 │ │ │ │ │ │ │,致午○○陷於錯誤│ │ │ │ │ │ │,而回找460元。 │ │ │ │ │ ├──┼─────────┼───┼────┼──────┼─────┤ │14. │丑○○於98年8月26 │巳○○│500元( │同上。 │偽鈔已為蔡│ │ │日15至16時間,前往│ │含芋圓1 │ │孟霖丟棄。│ │ │彰化縣二林鎮○○路│ │杯40元)│ │ │ │ │4段296號「芋圓之家│ │ │ │ │ │ │」,持偽造之500元 │ │ │ │ │ │ │紙鈔1張,向巳○○ │ │ │ │ │ │ │購買芋圓1杯,致蔡 │ │ │ │ │ │ │孟霖陷於錯誤,而回│ │ │ │ │ │ │找460元。 │ │ │ │ │ ├──┼─────────┼───┼────┼──────┼─────┤ │15. │丑○○於98年8月26 │丙○○│500元( │同上。 │扣得偽造之│ │ │日16時30分許,前往│ │含素食麵│ │500元紙鈔1│ │ │彰化縣二林鎮○○路│ │1份50元 │ │張 │ │ │5段143號,向丙○○│ │) │ │ │ │ │購買素食麵1份,並 │ │ │ │ │ │ │持偽造之500元紙鈔1│ │ │ │ │ │ │張付款,致丙○○陷│ │ │ │ │ │ │於錯誤,而回找450 │ │ │ │ │ │ │元。 │ │ │ │ │ ├──┼─────────┼───┼────┼──────┼─────┤ │16. │丑○○於98年8月26 │乙○○│500元( │同上。 │ │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含素食麵│ │ │ │ │某時,前往彰化縣二│ │1碗80元 │ │ │ │ │林鎮○○路1段499號│ │)。 │ │ │ │ │「天天素食店」,持│ │ │ │ │ │ │偽造之500元紙鈔1張│ │ │ │ │ │ │,向乙○○購買素食│ │ │ │ │ │ │麵1碗,致乙○○陷 │ │ │ │ │ │ │於錯誤,而回找420 │ │ │ │ │ │ │元。 │ │ │ │ │ ├──┼─────────┼───┼────┼──────┼─────┤ │17. │丑○○於98年8月26 │戌○○│500元( │同上。 │ │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包含衣架│ │ │ │ │某時,前往彰化縣大│ │16支價值│ │ │ │ │城鄉○○路177號「 │ │78元) │ │ │ │ │大昱大五金百貨大賣│ │ │ │ │ │ │場」,持偽造之500 │ │ │ │ │ │ │元紙鈔1張,向謝惠 │ │ │ │ │ │ │婷購買衣架16支,致│ │ │ │ │ │ │戌○○陷於錯誤,而│ │ │ │ │ │ │回找422元。 │ │ │ │ │ ├──┼─────────┼───┼────┼──────┼─────┤ │18. │丑○○於98年8月26 │子○○│500元( │同上。 │偽鈔已為許│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含旺仔小│ │海萍撕毀 │ │ │某時,前往彰化縣大│ │饅投1罐 │ │ │ │ │城鄉○○路1號「崇 │ │70元) │ │ │ │ │富超商」,持偽造之│ │ │ │ │ │ │500元紙鈔1張,向許│ │ │ │ │ │ │海萍購買「旺仔小饅│ │ │ │ │ │ │頭」1 罐,致子○○│ │ │ │ │ │ │陷於錯誤,而回找 │ │ │ │ │ │ │430元。 │ │ │ │ │ ├──┼─────────┼───┼────┼──────┼─────┤ │19.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辰○○│500元( │同上。 │ │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含銀紙、│ │ │ │ │某時,前往彰化縣竹│ │小往生、│ │ │ │ │塘鄉○○路21號「全│ │更衣、四│ │ │ │ │有金香舖」,持偽造│ │方金等金│ │ │ │ │之500元紙鈔1張,向│ │紙合計50│ │ │ │ │辰○○購買銀紙、小│ │元) │ │ │ │ │往生、更衣、四方金│ │ │ │ │ │ │等金紙合計50元,致│ │ │ │ │ │ │辰○○陷於錯誤,而│ │ │ │ │ │ │回找450元。 │ │ │ │ │ ├──┼─────────┼───┼────┼──────┼─────┤ │20. │周正紹於98年8月26 │癸○○│500元( │同上。 │ │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含便當1 │ │ │ │ │某時,前往彰化縣竹│ │個60元)│ │ │ │ │塘鄉○○路○段172號│ │ │ │ │ │ │「逢甲港式燒臘」,│ │ │ │ │ │ │持偽造之500元紙鈔1│ │ │ │ │ │ │張,向癸○○購買便│ │ │ │ │ │ │當1個,致癸○○陷 │ │ │ │ │ │ │於錯誤,而回找440 │ │ │ │ │ │ │元。 │ │ │ │ │ ├──┼─────────┼───┼────┼──────┼─────┤ │21. │丑○○於98年8月26 │未○○│500元( │同上。 │偽鈔已為盧│ │ │日11時30分至20時間│ │包含圓形│ │詩諺撕毀丟│ │ │某時,前往彰化縣二│ │衣架1個 │ │棄。 │ │ │林鎮○○路○段266號│ │50元) │ │ │ │ │「十元的店」,持偽│ │ │ │ │ │ │造之500元紙鈔1張,│ │ │ │ │ │ │向未○○購買圓形衣│ │ │ │ │ │ │架1個,致未○○陷 │ │ │ │ │ │ │於錯誤,而回找450 │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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