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4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顯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387、9547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1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瑞顯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之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壹紙(函文內容地號為「1182」)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之。又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⒙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含減得之刑及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章各壹顆、蓋用於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20日水質檢測報告下方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壹紙(函文內容地號為「1182」)、「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章各壹顆、蓋用於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20日水質檢測報告下方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文各壹枚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⒙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瑞顯為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昌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受各公司、廠商委任,向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環保文件申請、申報、提送及規費、罰鍰繳納等業務。其為使廣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科公司)之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獲得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通過,竟基於偽造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8年6 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2 段45巷15號8 樓之住處,未經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以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繕打製作承辦人為「游祚垣」,受文者為廣科公司,內容略為:貴公司申請坐落伸港鄉○○段1182地號放流水使用月眉改修小排搭排乙案,本會同意搭排使用,使用期限自95年11月1 日起自100 年12月31日止,在同意排放期間,本會將派員作不定期抽驗,如果發現不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當即撤銷搭排許可等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 1083 號函文,偽造方式係以電腦繕打上開偽造公文內除「會長陳釘雲」以外之文字,編排為公文形式列印後,再以其原先持有、蓋有彰化農田水利會「會長陳釘雲」真正印文之公文,將公文上之「會長陳釘雲」印文剪下,盜用該印文黏貼在公文下方,復將製作完成之上開公文重行影印,偽造完成後,將該偽造之公文送至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1 號2 樓之彰化縣環保局,交由該局承辦人收受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公文管理、製作之正確性,嗣經彰化縣環保局承辦人吳麗雪發現坐落地號應為伸港鄉○○段1185地號,乃交由郭瑞玲聯絡張瑞顯領回該函文重新送件,張瑞顯前往彰化縣環保局取回該偽造函文後,接續前揭犯意,於98年6 月中旬某日,在其上開住處,以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繕打數字「5 」後,將「5 」剪下貼於上開張瑞顯領回之偽造公文「坐落伸港鄉○○段1182地號」之數字「2 」上,重新影印後,再將該偽造之公文送至彰化縣環保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公文管理、製作之正確性。嗣因彰化縣環保局承辦人吳麗雪察覺有異,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查證後,始知悉上開函文為偽造。 二、張瑞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基於詐欺、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收款時間之前,先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68 號4 樓之辦 公室,均以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繕打製作,繕打完成後將之列印之方式,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具公文書性質之繳費憑據、繳費通知單、證明單、繳費憑單等單據,偽造完成後,或以在其上址之辦公室,將偽造完成之單據傳真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再於附表一所示之收款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地點收取款項,或以持單據直接於附表一所示之收款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地點,將單據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之方式,連續行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單據公文書,並均向附表一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佯稱:此為環保局要收之費用等語,致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如數支付單據上所載金額之款項予張瑞顯(各次行使之偽造公文書上繳費名目及金額、各次收款之時間、地點及對象,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足生損害於彰化縣環保局、臺北縣環保局、桃園縣環保局等機關製發款項收據之正確性。 三、張瑞顯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收款時間之前,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68 號4 樓之辦公 室,均以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繕打製作,繕打完成後均將之列印之方式,分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具公文書性質之繳費憑據、繳費憑單、繳費通知單等單據,偽造完成後,或以在其上址之辦公室,將偽造完成之單據傳真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地點收取款項,或以持單據直接於附表二所示之收款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地點,將單據交付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之方式,而分別行使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公文書,並均向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佯稱:此為環保局要收之費用等語,致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如數支付單據上所載金額之款項予張瑞顯(各次行使之偽造公文書上繳費名目及金額、各次收款之時間、地點及對象,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均足生損害於彰化縣環保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縣環保局、桃園縣環保局等機關製發款項收據之正確性。嗣因永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達公司)總經理李鴻嘉認收費太高,指示公司會計劉碧如於96年7 月13日打電話向彰化縣環保局職員劉淑玲查詢,並傳真如附表二編號⒕所示之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源繳費憑據予劉淑玲,劉淑玲告知劉碧如該繳費憑據並非環保局之繳費憑據,且該局未徵收該費用後,始知受騙。嗣經警於98年9 月4 日7 時5 分、8 時30分許,分別持搜索票前往張瑞顯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45巷15號8 樓住處及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68 號4 樓辦公室執行搜索,分別扣得 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物,並在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內發現受文者為廣科公司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 011083 號函文電子檔及其所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繳費憑據(附表二編號至之繳費憑據除外)電子檔等電磁記錄而查獲。 四、張瑞顯於97年6 月間,受址設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30號之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委託,檢驗長鴻公司之地下水水質,詎張顯瑞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於97年6 月20日某時許,未得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上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偽造「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許開華」之印章各1 顆,取得印章後,返回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68 號4 樓之辦公 室,冒用瑩諮公司之名義,以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繕打採樣日期、收樣日期、報告日期、報告編號、聯絡人、檢測項目、樣品編號及檢測值、標準值等內容,繕打完成後將之列印,並在該水質檢測報告下方「公司名稱」欄及「負責人(簽章)」欄旁邊,蓋用「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許開華」之印文各1 枚,而偽造瑩諮公司97年6 月20日之水質檢測報告1 份,並於同日持之前往上址之長鴻公司,將該水質檢測報告交付予長鴻公司之廠長吳偉勝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瑩諮公司及許開華。嗣長鴻公司為瞭解水質檢測報告內容,向瑩諮公司詢問,始知該報告為偽造,並由瑩諮公司提出檢舉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彰化縣環保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政風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瑞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1 台扣案可資佐證,且: ㈠事實欄一部分,經證人即彰化縣環保局職員林三能、郭瑞玲、吳麗雪、佳昌宜公司職員吳艾令、廣科公司負責人趙振登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偽造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及真實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各1 紙在卷可證(98他1189號卷第27至28頁)。 ㈡事實欄二、三部分,有證人即發裕企業社負責人柯承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永達公司負責人李鴻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會計劉碧如於偵查中之證言;國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弘公司)負責人詹炳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裕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鉦公司)負責人黃福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瑞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瑞成公司)負責人趙振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廠長柯凱文於偵查中之證言;信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倪登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永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曙公司)廠長洪振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飛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國公司)負責人李志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製造部經理陳啟新於偵查中之證言;金益豐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益豐公司)負責人林東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詠譯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譯公司)經理楊雲志、會計王月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笙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笙富公司)負責人許景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日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泰公司)負責人林進財、生產課長黃永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彤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彤昇公司)負責人黃福松、會計鍾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長豐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豐公司)會計何艾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合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輝公司)負責人劉家明、會計謝玉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可資佐證,並有裕鉦公司、瑞成公司、詠譯公司、日泰公司、彤昇公司、長豐公司、合輝公司、金益豐公司、永達公司、笙富公司、飛國公司所提供關於被告持單據向渠等公司收款之資料(98偵7387號卷㈠第277 至281 頁、本院98訴1949號卷㈢第113 至133 頁、第148 至180 頁)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繳費單據在卷可憑。 ㈢事實欄四部分,有證人即瑩諮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魏相志於偵查中之證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測所政風室於98年4 月29、30日之電話紀錄各1 通、偽造之瑩諮公司97年6 月20日水質檢測報告及長鴻公司營業登記資料、長鴻公司於99年7 月8 日、100 年2 月21日之陳報狀各1 份附卷可佐(桃檢他字卷第3 至6 頁、第12、20頁、本院99訴693 號卷第20至21頁、第137 頁)。 ㈣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於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㈠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於事實欄二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均符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詳後述),可論以1 罪,刑法修正後該規定既已刪除,則被告上開犯行則應分論併罰,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新舊法比較結果,就被告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至沒收為從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增加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為法理之明文,均非屬法律變更,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併此敘明。 ㈣再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20年,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自有就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及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在所不計(參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7122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於事實欄四偽造「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章之行為,係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人員遂行犯罪,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事實欄一盜用「會長陳釘雲」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二、三各次偽造公文書後,均持之以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四偽造「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章,持以蓋印產生「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文各1 枚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而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事實欄一雖有2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然其犯罪時間相近、地點相同,且被告係因第1 次行使之函文內容有誤而予更正,更正後再次行使,其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一法益,應認屬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起訴意旨認其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㈤被告於事實欄二之附表一編號⒈、⒏、⒑、⒘及於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⒈、⒐、⒙、、、、、、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於同一編號內均係一次同時向被害人公司提出2 張或2 張以上之繳費單據行使,其各次分別同時行使之客體均為偽造之公文書,且被害人同一、被害法益相同,均各分屬單純一罪。 ㈥被告於事實欄二即附表一所示先後20次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㈦被告於事實欄二即附表一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犯行,於事實欄三即附表二所示共67次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其各次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同時均在施行詐術,均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一部分,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二部分,均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即附表二係成立67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㈧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犯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一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二所犯之67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 ㈨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⒗即起訴書附表H三、十之繳費證明單及附表二編號、即起訴書附表N一、二、三、四之繳費憑單均有重複記載之情形,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99 年6月7 日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起訴書附表H之十、N之三、四(本院98訴1949號卷㈠第168 頁);又附表一編號⒖即起訴書附表H二、四之繳費證明單(附件一編號72、74)、附表一編號⒗即起訴書附表H三、五之繳費證明單(附件一編號73、75)、附表二編號即起訴書附表L二、三之繳費通知單(附件一編號106 、107 ),其繳費名目及金額均相同,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上開單據為同一張重覆而更正(本院98訴1949號卷第213 頁反面、第216 頁反面);再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繳費憑據,因合輝公司提出之6 張繳費憑據(本院98訴1949號卷㈢第128 至133 頁)與被告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內存檔之電磁記錄內容略有差異(見附件一編號134 至139 之繳費憑據),此部分則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以合輝公司提出之繳費憑據為準(本院98訴1949號卷㈢第219 頁反面),均附此敘明。 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事實欄四所示犯行追加起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之規定,本院應併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為他人處理事務,竟偽造彰化農田水利會及瑩諮公司之函文,且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個人私利,利用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對於國家機關公文書之信任,恣意偽造並行使相關機關之公文書對他公司訛詐錢財,嚴重影響社會對於公文書之信賴,惡性非輕,惟犯罪後已取得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公司之諒解,並賠償部分公司之損失,此有和解書、支票影本等在卷足憑(本院98訴1949號卷㈠第49至85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詐得之金額多寡、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本院98訴1949號卷㈡第103 頁反面),尚嫌過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查被告於事實欄二所犯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於事實欄三之附表二編號⒈至⒒、⒘至、至各次所犯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相符,爰依同條例第7 條之規定,於裁判時,均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併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與不得減刑之其他部分,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1 台,係被告所有供本件事實欄一至四所示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 ⒉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預備之物,係指供實行犯罪行為為目的所預備之物,而其與犯罪有直接關係,惟仍未使用者而言,並不以該罪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規定者為限。茍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其事先預備供犯罪而未及使用之物,非不得依此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024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94號、92年度臺上字第42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隨身碟2 個都是我所有,怕電腦中毒所以備用的,電腦的資料我會存到隨身碟,我偽造繳費憑據是用筆記型電腦,怕中毒而備份到隨身碟,隨身碟沒有用在偽造彰化農田水利會函文及瑩諮公司水質檢測報告等語(本院98訴1949號卷㈡第99頁反面至第101 頁),堪認附表三編號⒙之隨身碟2 個係被告所有供事實欄二、三犯罪所預備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 ⒊被告於事實欄一第1 次所偽造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函文內容地號為「1182」),為被告自行繕打製作,其提出後業經彰化縣環保局人員通知領回,堪認屬其所有供事實欄一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 ⒋被告於事實欄四所偽造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章,雖未扣案,但無積極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及其在上開偽造之瑩諮公司97年6 月20日水質檢測報告下方所蓋用之「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開華」印文各1 枚,均屬偽造之印章、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 ⒌被告於事實欄一第2 次所偽造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指函文內容地號為「1185」),已提出交付予彰化縣環保局;於事實欄二、三所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單據公文書,均已於各次行使時分別提出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於事實欄四所偽造之瑩諮公司97年6 月20日水質檢測報告1 紙,已提出交付予長鴻公司,故上開文書,均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⒍至本案卷內所見受文者為廣科公司、尚無「會長陳釘雲」印文之彰化農田水利會95年12月7 日彰水管灌字第0950011083號函文(見附件二第11頁)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繳費單據(附表二編號至之繳費憑據除外),均係承辦員警在附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筆記型電腦內發現之電子檔電磁記錄,將之列印出來作為證據使用,應認非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⒉至⒘所示之物,或與本案無直接關係,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被害人 │ 偽造完成之公文書 │ 收款時間 │收款地點及對象 │ │號│ │ │ ││ ├─┼────┼─────────────┼─────┼─────────┤ │⒈│發裕企業│彰化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4月 │在址設彰化縣大村鄉│ │ │社 │費及証書費繳費憑據(蒸氣鍋│ │山腳路190 號之發裕│ │ │ │爐產生程式15,000元、證書費│ │企業社向負責人柯承│ │ │ │1,000 元;附件一編號1 ) │ │佑收取 │ │ │ ├─────────────┤ ││ │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自行收納款│ ││ │ │ │項繳費憑據(空污罰責處分怠│ ││ │ │ │金5,000 元;附件一編號2 )│ ││ │ │ ├─────────────┤ ││ │ │ │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措施│ ││ │ │ │審查費繳費憑據(水污染防治│ ││ │ │ │措施計劃書8,500 元;附件一│ ││ │ │ │編號3 ) │ ││ ├─┼────┼─────────────┼─────┼─────────┤ │⒉│永達公司│彰化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2月 │在址設彰化縣埤頭鄉│ │ │ │費及証書費繳費憑據(空氣操│ │豐崙村光復東路50 │ │ │ │作許可申請15,000元、證書費│ │號之永達公司向會計│ │ │ │1,000 元;附件一編號4 ) │ │劉碧如收取 │ ├─┼────┼─────────────┼─────┼─────────┤ │⒊│永達公司│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措施│95年5月 │在上址之永達公司向│ │ │ │審查費及証書費繳費憑據(水│ │劉碧如收取 │ │ │ │污染防治措施計劃4,000 元;│ ││ │ │ │附件一編號5 ) │ ││ ├─┼────┼─────────────┼─────┼─────────┤ │⒋│國弘公司│彰化縣環保局工商審查費及証│95年4月 │在址設彰化縣永靖鄉│ │ │ │書費繳費憑據(工商設立環保│ │崙子村九分路388 巷│ │ │ │判定8,500 元;附件一編號35│ │10號之國弘公司向負│ │ │ │) │ │責人詹炳章收取 │ ├─┼────┼─────────────┼─────┼─────────┤ │⒌│信昌公司│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審查費│95年5月 │在址設新北市樹林區│ │ │ │及証書費繳費通知單(水污染│ │三俊街213 之4 號之│ │ │ │防治措施計劃8,000 元、證書│ │信昌公司向實際負責│ │ │ │費500 元;附件一編號86) │ │人倪登城收取 │ ├─┼────┼─────────────┼─────┼─────────┤ │⒍│信昌公司│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審│95年3月 │在上址之信昌公司向│ │ │ │查費繳費憑據(水污染防治措│ │倪登城收取 │ │ │ │施變更8,750 元、證書費500 │ ││ │ │ │元;附件一編號109 ) │ ││ ├─┼────┼─────────────┼─────┼─────────┤ │⒎│永曙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3月 │在址設新北市樹林區│ │ │ │費繳費通知單(蒸氣鍋爐產生│ │北園里民權街5 巷2 │ │ │ │程式9,500 元;附件一編號55│ │號之永曙公司向廠長│ │ │ │) │ │洪振成收取 │ ├─┼────┼─────────────┼─────┼─────────┤ │⒏│永曙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6月 │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費及証書費繳費通知單(印染│ │洪振成收取 │ │ │ │整理程式7,500 元、證書費 │ ││ │ │ │500 元;附件一編號56 ) │ ││ │ │ ├─────────────┤ ││ │ │ │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 ││ │ │ │費及證書費繳費通知單(蒸氣│ ││ │ │ │鍋爐產生程式7,500 元、證書│ ││ │ │ │費500 元;附件一編號57) │ ││ ├─┼────┼─────────────┼─────┼─────────┤ │⒐│永曙公司│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審查費│95年6 月19│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及証書費繳費通知單(印染整│日 │洪振成計收取 │ │ │ │理程式8,000 元、證書費500 │ ││ │ │ │元;附件一編號58) │ ││ ├─┼────┼─────────────┼─────┼─────────┤ │⒑│永曙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5月 │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費繳費通知單(蒸氣鍋爐產生│ │洪振成收取 │ │ │ │程式9,500 元;附件一編號61│ ││ │ │ │) │ ││ │ │ ├─────────────┤ ││ │ │ │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 ││ │ │ │費及証書費繳費通知單(印染│ ││ │ │ │整理程式9,500 元;附件一編│ ││ │ │ │號62) │ ││ ├─┼────┼─────────────┼─────┼─────────┤ │⒒│永曙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6月 │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費及証書費繳費通知單(印染│ │洪振成收取 │ │ │ │整理程式8,000 元、證書費 │ ││ │ │ │500 元;附件一編號64 ) │ ││ ├─┼────┼─────────────┼─────┼─────────┤ │⒓│永曙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5月 │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費繳費通知單(熱煤加熱程式│ │洪振成收取 │ │ │ │9,500 元;附件一編號65) │ ││ ├─┼────┼─────────────┼─────┼─────────┤ │⒔│永曙公司│臺北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申報│95年6月 │在上址之永曙公司向│ │ │ │審查費憑據(95年第1 、2 季│ │洪振成收取 │ │ │ │水污染防治申報9,500 元;附│ ││ │ │ │件一編號66) │ ││ ├─┼────┼─────────────┼─────┼─────────┤ │⒕│飛國公司│臺北縣環保局水污染訴願審查│95年3月 │在址設新北市樹林區│ │ │ │費繳費證明單(印刷電路板製│ │保安街3 段71號之飛│ │ │ │造程式16,500元;附件一編號│ │國公司向製造部經理│ │ │ │71) │ │陳啟新收取 │ ├─┼────┼─────────────┼─────┼─────────┤ │⒖│飛國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3月 │在上址之飛國公司向│ │ │ │費及証書費繳費證明單(印刷│ │陳啟新收取 │ │ │ │電路板製造程式15,000元、證│ ││ │ │ │書費500 元;附件一編號72、│ ││ │ │ │74為同一張重覆,業經公訴檢│ ││ │ │ │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98訴19│ ││ │ │ │49號卷㈢第213 頁反面) │ ││ ├─┼────┼─────────────┼─────┼─────────┤ │⒗│飛國公司│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95年6月 │在上址之飛國公司向│ │ │ │費及証書費繳費證明單(印刷│ │陳啟新收取 │ │ │ │電路板製造程式15,000元、證│ ││ │ │ │書費500 元;附件一編號73、│ ││ │ │ │75為同一張重覆,業經公訴檢│ ││ │ │ │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98訴19│ ││ │ │ │49號卷㈢第213 頁反面) │ ││ ├─┼────┼─────────────┼─────┼─────────┤ │⒘│詠譯公司│桃園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措施│95年6月 │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 │ │審查費繳費憑單(水污染防治│ │大林里大誠路5 號之│ │ │ │許可3,700 元;附件一編號84│ │詠譯公司向會計王月│ │ │ │) │ │芬收取 │ │ │ ├─────────────┤ ││ │ │ │桃園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措施│ ││ │ │ │審查費繳費憑單(水污染防治│ ││ │ │ │措施計劃3,700 元;附件一編│ ││ │ │ │號85) │ ││ ├─┼────┼─────────────┼─────┼─────────┤ │⒙│彤昇公司│臺北縣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審查│95年3月 │在址設新北市樹林區│ │ │ │費繳費憑單(廢棄物清理申報│ │三俊街65巷2 號之彤│ │ │ │審查8,500 元;附件一編號 │ │昇公司向負責人黃福│ │ │ │117 ) │ │松收取面額 │ ├─┼────┼─────────────┼─────┼─────────┤ │⒚│彤昇公司│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審查費繳費│95年3月 │在上址之彤昇公司向│ │ │ │憑單(水質檢測定期申報 │ │黃福松收取 │ │ │ │9,500 元;附件一編號118 )│ ││ ├─┼────┼─────────────┼─────┼─────────┤ │⒛│彤昇公司│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審查費繳費│95年3月 │在上址之彤昇公司向│ │ │ │憑單(功能檢測申報3,800 元│ │黃福松收取 │ │ │ │、會勘費5,000 元;附件一編│ ││ │ │ │號119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偽造完成之公文書 │收款時間、地點及對象│ 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 │ │ │ │ ├─┼───┼──────────┼──────────┼────────┤ │⒈│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8 月17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審查費繳費憑據(水│彰化縣埤頭鄉豐崙村光│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污染防治許可證8,500 │復東路50號之永達公司│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附件一編號6 ) │向劉碧如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治審查費繳費憑據(水│ │收之。 │ │ │ │污染防治許可證證書費│ │ │ │ │ │500 元;附件一編號7 │ │ │ │ │ │) │ │ │ ├─┼───┼──────────┼──────────┼────────┤ │⒉│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10月23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執行費及復勘費繳費│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憑據(水污染防治執行│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復勘5,800 元,復勘費│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3,700 元;附件一編號│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8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⒊│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定│95年11月7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期申報審查費繳費憑據│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定期申報 │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000 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9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⒋│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定│95年11月9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期申報復勘費繳費憑據│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定期申報復勘│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費7,500 元;附件一編│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號10)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⒌│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12月1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執行費繳費憑據(水│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污染防治執行7,500 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11)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⒍│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廢棄物管│95年12月5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理繳費憑據(95年7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8 、9 月廢棄物產出計│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劃申報9,5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12)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⒎│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5年12月21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7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8 、9 月固定污染源排│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放量申報13,500元;附│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15)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⒏│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1 月5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10、│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11、12月固定污染源排│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放量申報13, 500 元;│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附件一編號16)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⒐│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2 月5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第1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季徵收水污費徵收申報│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700 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17)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 │收之。 │ │ │ │源繳費憑據(95年第2 │ │ │ │ │ │季徵收水污費徵收申報│ │ │ │ │ │9,700 元;附件一編號│ │ │ │ │ │18) │ │ │ ├─┼───┼──────────┼──────────┼────────┤ │⒑│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3 月6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空氣污染│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防治計劃書審查等級2 │取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應繳執行費37,000元;│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附件一編號21)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⒒│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2 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固定污染│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源設置許可證18,700元│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22)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⒓│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4 月26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污染防治│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措施計劃書申請等級2 │取 │徒刑壹年肆月,扣│ │ │ │應繳執行費35,800元;│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附件一編號23) │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 │ │ │ │ │ ├─┼───┼──────────┼──────────┼────────┤ │⒔│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5 月23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第1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季逸散污染源排放量申│取 │徒刑壹年貳月,扣│ │ │ │報18,600元;附件一編│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號25) │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 │⒕│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7 月9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第2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季逸散污染源排放量申│取 │徒刑壹年貳月,扣│ │ │ │報18,600 元 ;附件一│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編號26) │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 │⒖│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固定污染│96年6 月18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源繳費憑據(95年第3 │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季逸散污染源排放量申│取 │徒刑壹年貳月,扣│ │ │ │報18,600元;附件一編│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號27) │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 │⒗│永達公│彰化縣環保局廢棄物管│96年6 月11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理繳費憑據(⑴廢棄物│之永達公司向劉碧如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產出計劃申報9,500 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扣│ │ │ │,⑵廢棄物廠內暫存申│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報5,000 元;附件一編│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號29) │ │之。 │ ├─┼───┼──────────┼──────────┼────────┤ │⒘│國弘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環保│95年11月;在址設彰化│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憑據(環保│縣永靖鄉○○村○○路│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設立審查6,500 元,審│388 巷10號之國弘公司│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查費3,200 元;附件一│向負責人詹炳章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編號33)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⒙│國弘公│彰化縣環保局工商設立│96年1 月;在上址之國│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會審費繳費憑據(工商│弘公司向詹炳章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設立環保會審【等級「│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空氣」】23,500元;附│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件一編號36)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彰化縣環保局工商設立│ │收之。 │ │ │ │會審費繳費憑據(工商│ │ │ │ │ │設立環保會審【等級「│ │ │ │ │ │水污染」】18,500元;│ │ │ │ │ │附件一編號37) │ │ │ ├─┼───┼──────────┼──────────┼────────┤ │⒚│裕鉦公│彰化縣環保局工商審查│95年9 月8 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及証書費繳費憑據(│彰化縣永靖鄉東寧村東│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工商設立環保判定 │寧巷17號之裕鉦公司向│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700 元;附件一編號│負責人黃福來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34)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⒛│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工商設立│96年1 月;在址設彰化│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會審費繳費憑據(工商│縣伸港鄉○○村○○路│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設立環保會審【等級「│2 、2-1 、2-2 、2-3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空氣」】23,500元;附│、2-5 、2-6 號之瑞成│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38) │公司向負責人趙振登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取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工商設立│96年1 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會審費繳費憑據(工商│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設立環保會審【等級「│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水污染】23,500元;附│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39)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9 月28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環境影響評估│之瑞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審查16,500元,復審費│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300 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40)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10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定期申報審查│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15,800元,復審費 │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700 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41)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9 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措施審查費繳費憑據│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19,750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42)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9 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廢棄物網路申│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報審查15,750元,設定│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費3,500 元;附件一編│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號43)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9 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廢棄物污泥計│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劃書15,800元,設定費│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3,500 元;附件一編號│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44)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12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廢棄物清理及│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清運計劃書19,500元,│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設定費2,8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45)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瑞成公│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5年12月;在上址之瑞│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水污染防治試│成公司向趙振登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車計劃19,300 元 ;附│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件一編號46) │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彰化縣環保局審查費繳│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費憑單(水污染防治試│ │收之。 │ │ │ │車計劃19,300 元 ,會│ │ │ │ │ │勘費8,700 元;附件一│ │ │ │ │ │編號47) │ │ │ ├─┼───┼──────────┼──────────┼────────┤ ││信昌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許可│95年11月;在址設新北│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及証書費繳費│市○○區○○街213 之│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4 號之信昌公司向倪登│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劃變更4,000 元,起訴│城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書誤載金額為9,700 元│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附件一編號53)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永曙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1月;在址設新北│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及証書費繳費│市○○區○○里○○街│公文書罪,處有期│ │ │ │通知單(熱煤加熱程式│5 巷2 號之永曙公司向│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000 元,證書費500 │洪振成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元;附件一編號54)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永曙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執行│95年9 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及復勘費繳費憑據(│曙公司向洪振成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執行費及復勘費5,500 │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復勘費3,500 元;│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附件一編號59)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永曙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9 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繳費通知單(│曙公司向洪振成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熱煤加熱程式9,500 元│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60)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永曙公│臺北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11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申報審查費憑據(95│曙公司向洪振成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年第3 、4 季水污染防│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治申報9,5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67)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臺北縣環保局水污染防│ │收之。 │ │ │ │治許可證審查費憑據(│ │ │ │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 │ │ │ │9,800 元;附件一編號│ │ │ │ │ │68) │ │ │ ├─┼───┼──────────┼──────────┼────────┤ ││永曙公│臺北縣環保局廢棄物產│95年10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出申報審查費憑據(95│曙公司向洪振成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年第3 季廢棄物產出申│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報審查9,7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69)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永曙公│臺北縣環保局廢棄物產│96年1 月;在上址之永│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出申報審查費憑據(95│曙公司向洪振成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年第4 季廢棄物產出申│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報審查9,7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70)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飛國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執行│95年10月;在址設新北│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及復勘費繳費憑據(│市○○區○○街3 段71│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執行費及復勘費5,800 │號之飛國公司向陳啟新│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復勘費3,700 元;│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附件一編號76)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飛國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罰責│95年10月;在上址之飛│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結案審查費及具結設定│國公司向陳啟新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繳費(印刷電路板製造│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業7,600 元,具結設定│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費8,750 元;附件一編│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號77)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飛國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改善│95年11月;在上址之飛│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完成審查費繳費憑據(│國公司向陳啟新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改善完成報│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告15,700元;附件一編│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號78)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飛國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改善│95年11月;在上址之飛│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完成復勘費繳費憑據(│國公司向陳啟新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改善完成報│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告復勘費9,500 元;附│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79)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金益豐│臺北縣水污染防治執行│96年1 月17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公司 │費繳費憑據(執行費 │新北市○○區○○路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18,500元;附件一編號│345 巷7 號之金益豐公│徒刑壹年貳月,減│ │ │ │81) │司向負責人林東明之配│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偶王雪菁收取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詠譯公│桃園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10月;在址設桃園│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措施審查費繳費通知│縣桃園市○○里○○路│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單(水污染防治試車計│5 號之詠譯公司向會計│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劃15,800元;附件一編│王月芬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號142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詠譯公│桃園縣環保局水污染防│95年11月;在上址之詠│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治功能測試審查費繳費│譯公司向王月芬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通知單(水污染防治功│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能測試16,500 元 ;附│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144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笙富公│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6年1 月;在址設新北│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空氣設置許可│市○○區○○街211 巷│公文書罪,處有期│ │ │ │18,700元;附件一編號│7 弄42號之笙富公司向│徒刑壹年肆月,減│ │ │ │91) │負責人許景松收取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費憑單(廢棄物清理計│ │收之。 │ │ │ │劃16,800元;附件一編│ │ │ │ │ │號92) │ │ │ ├─┼───┼──────────┼──────────┼────────┤ ││笙富公│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6年2 月;在上址之笙│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機台設置異動│富公司向許景松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申請19,500元;附件一│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編號94)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笙富公│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6年3 月;在上址之笙│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工商環境影響│富公司向許景松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評估判定18,500 元 ;│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附件一編號95) │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費憑單(工商廢棄物清│ │收之。 │ │ │ │理計劃15,700 元 ;附│ │ │ │ │ │件一編號96) │ │ │ ├─┼───┼──────────┼──────────┼────────┤ ││笙富公│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6年1 月;在上址之笙│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工商環境影響│富公司向許景松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評估判定15,500 元 ;│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97)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笙富公│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96年3 月;在上址之笙│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憑單(工商土壤及污│富公司向許景松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染地下水整治15,500元│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附件一編號98) │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費憑單(工商水污染防│ │收之。 │ │ │ │治判定18,600 元 ;附│ │ │ │ │ │件一編號99) │ │ │ │ │ ├──────────┤ │ │ │ │ │臺北縣環保局審查費繳│ │ │ │ │ │費憑單(工商空氣污染│ │ │ │ │ │防治判定27,800 元 ;│ │ │ │ │ │附件一編號100 ) │ │ │ ├─┼───┼──────────┼──────────┼────────┤ ││日泰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1月2 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繳費通知單(│新北市樹林區彭厝里太│公文書罪,處有期│ │ │ │PVC 皮製造程式15,000│平路269 號之日泰公司│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附件一編號105 )│向生產課長黃永豐收取│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日泰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8 月23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繳費通知單(│之日泰公司向黃永豐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PVC 皮製造程式15,000│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附件一編號106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107 為同一張重複誤載│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正,見本院卷㈢第216 │ │收之。 │ │ │ │頁反面) │ │ │ ├─┼───┼──────────┼──────────┼────────┤ ││日泰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2月26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繳費憑單(熱│之日泰公司向黃永豐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煤加熱程式15,000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141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彤昇公│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審查│95年11月;在址設新北│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繳費憑單(95年11月│市○○區○○街65巷2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 │號之彤昇公司向負責人│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500 元;附件一編號│黃福松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120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彤昇公│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審查│95年12月;在上址之彤│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費繳費憑單(95年7 、│昇公司向黃福松收取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8 、9 月水污費徵收許│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可審查9,700 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121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95年7 月20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及証書費繳費憑│新北市土城區沛陂里德│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安街2 號之長豐公司向│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劃8,000 元,證書費 │會計何艾玲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500 元;附件一編號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22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95年11月15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及証書費繳費憑│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劃變更15,700 元 ;附│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件一編號123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1月6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憑單(鍋爐蒸│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氣產生程序16,500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124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8 月3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憑單(印染整│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理程序16,000 元 ;附│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件一編號125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95年12月15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憑單(污染│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源檢測報告書18,700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126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95年9 月11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憑單(蒸氣│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鍋爐產生程序18,500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附件一編號127 )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2月28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審查費憑單(95年7 │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8 、9 月鍋爐蒸氣產│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生程序19,500元;附件│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一編號129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95年11月27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憑單(95年│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第1 季廢棄物產出申報│取 │徒刑壹年肆月,減│ │ │ │審查17,800元;附件一│ │為有期徒刑捌月,│ │ │ │編號130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 │收之。 │ │ │ │審查費繳費憑單(95年│ │ │ │ │ │第2 季廢棄物產出申報│ │ │ │ │ │審查17,800元;附件一│ │ │ │ │ │編號131 ) │ │ │ │ │ ├──────────┤ │ │ │ │ │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 │ │ │ │ │審查費繳費憑單(95年│ │ │ │ │ │第3 季廢棄物產出申報│ │ │ │ │ │審查17,800元;附件一│ │ │ │ │ │編號132 ) │ │ │ ├─┼───┼──────────┼──────────┼────────┤ ││長豐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檢測│96年5 月31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憑單(95年│之長豐公司向何艾玲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第4 季廢棄物產出申報│取 │徒刑壹年貳月,扣│ │ │ │審查17,800元;附件一│ │案如附表三編號⒈│ │ │ │編號133 ) │ │、⒙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 │ ├─┼───┼──────────┼──────────┼────────┤ ││合輝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變更│95年9 月13日;在址設│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審查費繳費通知單(水│新北市○○區○○街1 │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污染防治變更8,750 元│段1 號之合輝公司向會│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本院98訴1949號卷㈢│計謝玉芬收取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第133 頁)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合輝公│臺北縣固定污染源許可│95年11月2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證會勘費繳費憑單(污│之合輝公司向謝玉芬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染案件會勘9,000 元,│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會勘費6,500 元;本院│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98訴1949號卷㈢第132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頁)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合輝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改善│95年12月15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完成審查費繳費憑據(│之合輝公司向謝玉芬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改善完成報│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告15,700元;本院98訴│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1949號卷㈢第129 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合輝公│臺北縣水污染執行及會│95年12月27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勘費繳費憑單(水污染│之合輝公司向謝玉芬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案件執行及會勘9,000 │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元,會勘費6,500 元;│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本院98訴1949號卷㈢第│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130 頁)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合輝公│臺北縣固定水污染源罰│96年1 月12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單結案會勘費繳費憑單│之合輝公司向謝玉芬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案件會勘 │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9,000 元,會勘費 │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6,500 元;本院98訴19│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49號卷㈢第128 頁)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合輝公│臺北縣水污染防治措施│96年2 月6 日;在上址│張瑞顯犯行使偽造│ │ │司 │計劃審查費繳費憑據(│之合輝公司向謝玉芬收│公文書罪,處有期│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劃 │取 │徒刑壹年貳月,減│ │ │ │15,700元;本院98訴19│ │為有期徒刑柒月,│ │ │ │49號卷㈢第131 頁)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⒈、⒙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附表三: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勘 驗 結 果 │ 備 註 │ │號│ │ │ │ │ ├─┼──────┼───┼──────────────┼────────┤ │⒈│筆記型電腦(│1 台 │為廠牌ACER之筆記型電腦,有1 │98保管字2487號;│ │ │含電源線、滑│ │條電源線及1 個滑鼠 │扣押物品編號14 │ │ │鼠) │ │ │ │ ├─┼──────┼───┼──────────────┼────────┤ │⒉│文件 │1 批 │內有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98保管字2487號;│ │ │ │ │之水質檢測報告、清萬科技檢驗│扣押物品編號15 │ │ │ │ │股份有限公司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 │ │ │ │、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水質│ │ │ │ │ │檢測報告(委託單位為致佳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皓城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飛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司水質樣品檢驗報告、永達實業│ │ │ │ │ │有限公司函稿、合輝實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之臺北縣固定污染源操作│ │ │ │ │ │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合│ │ │ │ │ │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 │ │ │ │ │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虹冠實│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桃園縣固定污│ │ │ │ │ │染源操作許可證、佳昌宜環境工│ │ │ │ │ │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及合│ │ │ │ │ │約書、桃園縣政府函文、電錶照│ │ │ │ │ │片2 張、廣科及瑞成、永達實業│ │ │ │ │ │之資料 │ │ ├─┼──────┼───┼──────────────┼────────┤ │⒊│印章 │22顆 │分別為:「民光結構土木環境技│98保管字2487號;│ │ │ │ │師事務所」圓戳章2 顆、方章1 │扣押物品編號16 │ │ │ │ │顆、「永達實業有限公司」公司│ │ │ │ │ │章1 顆、「黃錦平」印章1 顆、│ │ │ │ │ │「瑞昕橡膠業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章1 顆、「陳美滿」印章1 顆│ │ │ │ │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三民分公司」公司章1 顆、「許│ │ │ │ │ │勝發」印章1 顆、「瑞成實業有│ │ │ │ │ │限公司」公司章1 顆、「趙振登│ │ │ │ │ │」印章1 顆、「廣科實業有限公│ │ │ │ │ │司」公司章1 顆、「柯凱文」印│ │ │ │ │ │章1 顆、「發裕企業社公司」公│ │ │ │ │ │司章1 顆、「柯承佑」印章1 顆│ │ │ │ │ │、「新聚興環境工程事務所」章│ │ │ │ │ │1 顆、「吳坤立」印章1 顆、「│ │ │ │ │ │黃依典」印章2 顆、「與正本相│ │ │ │ │ │符」橡皮章1 顆、「林政輝」印│ │ │ │ │ │章1 顆、「清華環境工程顧問有│ │ │ │ │ │限公司」公司章1 顆 │ │ ├─┼──────┼───┼──────────────┼────────┤ │⒋│偽造公文函電│1 片 │共有7 份word檔文件,文件內容│98保管字2487號;│ │ │子檔光碟 │ │分別為台北縣環境保護局、彰化│扣押物品編號1 │ │ │ │ │縣環境保護局、桃園縣政府環境│ │ │ │ │ │保護局、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台│ │ │ │ │ │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雲林縣環│ │ │ │ │ │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 │ │ │ │ │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函文、│ │ │ │ │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證件領取申│ │ │ │ │ │請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證件│ │ │ │ │ │領取須知 │ │ ├─┼──────┼───┼──────────────┼────────┤ │⒌│橡皮章 │3 個 │分別為「實驗室主任郭淑清」、│98保管字2487號;│ │ │ │ │「新聚興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林│扣押物品編號2 │ │ │ │ │政輝經技自字第0011號環境工程│ │ │ │ │ │技師」之印章 │ │ ├─┼──────┼───┼──────────────┼────────┤ │⒍│農田水利會函│2 份 │為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98年8 │98保管字2487號;│ │ │文(含信封)│ │月3 日彰水管字第0980007476號│扣押物品編號3 ;│ │ │ │ │函、98年8 月6 日彰水管字第09│在彰化縣伸港鄉新│ │ │ │ │80007608號函各1 份 │港路6 之1 號廣科│ │ │ │ │ │公司扣得 │ ├─┼──────┼───┼──────────────┼────────┤ │⒎│營利事業登記│1 張 │為廣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98保管字2487號;│ │ │證 │ │事業登記證 │扣押物品編號4 ;│ │ │ │ │ │在上址之廣科公司│ │ │ │ │ │扣得 │ ├─┼──────┼───┼──────────────┼────────┤ │⒏│合約書 │4 張 │為瑞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科│98保管字2487號;│ │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佳昌宜環境│扣押物品編號5 ;│ │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合約書3 │在上址之廣科公司│ │ │ │ │份、瑞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佳│扣得 │ │ │ │ │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 │ │ │ │ │合約書1 份 │ │ ├─┼──────┼───┼──────────────┼────────┤ │⒐│繳費憑據 │1 張 │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工商設立會│98保管字2487號;│ │ │ │ │審費繳費憑據 │扣押物品編號6 ;│ │ │ │ │ │在上址之廣科公司│ │ │ │ │ │扣得 │ ├─┼──────┼───┼──────────────┼────────┤ │⒑│永達實業有限│3 份 │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①95年第│98保管字2487號;│ │ │公司現支傳票│ │一季逸散污染源排放量申報、②│扣押物品編號7 ;│ │ │、彰化縣環保│ │95年第二季逸散污染源排放量申│在彰化縣豐崙村光│ │ │局固定污染源│ │報、③95年第三季逸散污染源排│復東路50號之永達│ │ │繳費憑據 │ │放量申報之現支傳票及繳費憑據│公司扣得 │ │ │ │ │,金額均為18,600元 │ │ ├─┼──────┼───┼──────────────┼────────┤ │⒒│永達實業有限│1 張 │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94年1 月1 │98保管字2487號;│ │ │公司明細分類│ │日起至98年8 月20日止,科目名│扣押物品編號8 ;│ │ │帳 │ │稱逸散污染源費之明細分類帳。│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 │扣得 │ ├─┼──────┼───┼──────────────┼────────┤ │⒓│固定污染源空│1 張 │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繳納固定污│98保管字2487號;│ │ │氣污染防制費│ │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繳費單影│扣押物品編號9 ;│ │ │繳費單 │ │本,繳費日期為96年10月31日,│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繳納金額為3,900 元 │扣得 │ ├─┼──────┼───┼──────────────┼────────┤ │⒔│永達實業有限│1 本 │為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8保管字2487號;│ │ │公司相關文件│ │辦理永達實業有限公司工業區納│扣押物品編號10;│ │ │申請規劃書 │ │排、工廠設立變更登記相關文件│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申請書,上開印有日期91年3 月│扣得 │ │ │ │ │23日 │ │ ├─┼──────┼───┼──────────────┼────────┤ │⒕│合約書 │3 份 │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與佳昌宜環│98保管字2487號;│ │ │ │ │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合約書│扣押物品編號11;│ │ │ │ │ │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 │扣得 │ ├─┼──────┼───┼──────────────┼────────┤ │⒖│永達實業有限│30份 │均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給付佳昌│98保管字2487號;│ │ │公司轉帳傳票│ │宜公司之轉帳傳票、發票,分別│扣押物品編號12;│ │ │及收據 │ │為:①95年1 月18日(為發票日│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期)、②95年2 月8 日、③95年│扣得 │ │ │ │ │3月20 日、④95年4 月8 日、⑤│ │ │ │ │ │95年5 月8 日、⑥95年5 月8 日│ │ │ │ │ │(6 月份)廢水操作費31,500元│ │ │ │ │ │;⑦95年6 月8 日廢棄物審查費│ │ │ │ │ │、94年12月5 日至95年5 月15日│ │ │ │ │ │之地政、水利會、工商規費等共│ │ │ │ │ │4,320 元;⑧95年7 月5 日、⑨│ │ │ │ │ │95年9 月8 日、⑩95年9 月12日│ │ │ │ │ │、⑪95年10月3 日、⑫96年1 月│ │ │ │ │ │2 日、⑬96年1 月8 日廢水操作│ │ │ │ │ │費31,500元;⑭96年1 月28日水│ │ │ │ │ │污染防制許可證申請、功能測試│ │ │ │ │ │許可申請、技師簽證費76,650元│ │ │ │ │ │;⑮10月廢水操作費28,920元;│ │ │ │ │ │⑯96年2 月3 日、⑰96年3 月3 │ │ │ │ │ │日廢水操作費31,500元;⑱96年│ │ │ │ │ │3 月5 日蒸氣鍋爐操作許可證、│ │ │ │ │ │空氣污染防治證明書申請、技師│ │ │ │ │ │簽證費86,625元;⑲96年4 月18│ │ │ │ │ │日、⑳96年5 月2 日、㉑96年6 │ │ │ │ │ │月8 日廢水操作費31,500元;㉒│ │ │ │ │ │96年7 月11日空氣污染專員40,9│ │ │ │ │ │50元;㉓96年8 月1 日、㉔96年│ │ │ │ │ │9 月8 日、㉕96年11月2 日、㉖│ │ │ │ │ │97年1 月3 日、㉗97年1 月15日│ │ │ │ │ │、㉘97年3 月18日、㉙97年5 月│ │ │ │ │ │7 日、㉚97年6 月8 日廢水操作│ │ │ │ │ │費31,500元 │ │ ├─┼──────┼───┼──────────────┼────────┤ │⒗│永達實業有限│9 份 │均為永達實業有限公司之傳票、│98保管字2487號;│ │ │公司現支傳票│ │憑據或發票,分別為:傳票日期│扣押物品編號13;│ │ │及憑據、發票│ │①95年9 月8 日、②95年10月23│在上址之永達公司│ │ │ │ │日水污染執行、勘查費9,500 元│扣得 │ │ │ │ │;③繳95年度10、11、12月固定│ │ │ │ │ │污染源排放13,500元;④繳95年│ │ │ │ │ │水污費徵收第1 、2 季19,400元│ │ │ │ │ │;⑤傳票日期95年9 月21日空氣│ │ │ │ │ │執行、復勘費16,500元;⑥96年│ │ │ │ │ │度水污染定期申報第1 季、水污│ │ │ │ │ │染功能檢測紀錄報告16,500元;│ │ │ │ │ │⑦傳票日期96年4 月26日繳污染│ │ │ │ │ │防治措施計劃書申請35,800元;│ │ │ │ │ │發票日期⑧96年10月8 日、⑨96│ │ │ │ │ │年11月18日廢水操作費31,500元│ │ ├─┼──────┼───┼──────────────┼────────┤ │⒘│光碟 │1 片 │分別為各縣臺北縣環境保護局、│98保管字2487號;│ │ │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桃園縣政府│扣押物品編號17 │ │ │ │ │環境保護局、桃園縣環境保護局│ │ │ │ │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雲林│ │ │ │ │ │縣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 │ │ │ │ │局、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函│ │ │ │ │ │文、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證件領│ │ │ │ │ │取申請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 │ │ │ │ │證件領取須知(已將該光碟內容│ │ │ │ │ │印出附卷) │ │ ├─┼──────┼───┼──────────────┼────────┤ │⒙│隨身碟 │2 個 │檔案目錄內容見本院卷㈡第161 │98保管字2487號;│ │ │ │ │至175 頁 │扣押物品編號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