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義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卡號0000000000000 號現金卡及卡號000000000000號現金卡各壹張、偽造之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壹紙、九十三年六月薪資明細及中華商業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各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陳信義因信用狀況不佳,無法通過金融機構審核,而獲准核發信用卡、現金卡,竟於民國93年9 月中旬某日,在彰化縣伸港鄉○○路之友人住處,向陳俊位提議(陳俊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每星期給付陳俊位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1,000 元之代價,要求陳俊位充當人頭,以陳俊位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經陳俊位應允後,陳信義為使資力不佳且無職業之陳俊位,能順利通過金融機構審核,而獲准核發信用卡、現金卡,明知陳俊位並未任職於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薪公司),竟與陳俊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以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並持以刷卡消費、預借現金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信義先後於:①93年9 月14日、②93年10月29日、③94年1 月25日,連續前往臺中市沙鹿區靜宜大學對面影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影印店成年員工分別繕打製作:①豐薪公司93年9 月14日之在職證明、②93年10月29日之在職證明及豐薪公司93年5 月至8 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③94年1 月25日之在職證明及豐薪公司93年6 月至12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並於93年9 月間,自行購買薪資袋1 個,在薪資袋上填寫陳俊位為「百貨部業務」、日勤「25天」、薪資「30,000」、業務獎金2%「6,738 」、合計「36,738」之意旨,利用豐薪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宗權委託其攜帶「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之印章各1 枚至百貨公司簽約,而取得「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機會,在其位於臺中市龍井區○○○路7 之41號住處,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之印章在附表「申請文件」欄所示之在職證明、薪資袋及薪資明細上,而連續偽造如附表「申請文件」欄所示證明陳俊位在豐薪公司服務之特種文書在職證明、表示陳俊位向豐薪公司領取薪資之薪資袋、薪資明細等私文書(各次偽造、行使之在職證明、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及其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印章產生之印文數量等均詳如附表「申請文件」欄所載),陳俊位則負責填寫信用卡、現金卡之申請書,在附表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填載其在豐薪公司擔任專員之不實職業資料,並在申請書上簽名,而連續於附表所示之申請日期,或由陳信義將申請書及附表所示之申請文件郵寄至發卡銀行,或由陳信義、陳俊位2 人共同將上開申請書連同附表所示之申請文件,持之交付發卡銀行推廣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之專員而行使之,致使附表所示之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陳俊位確在豐薪公司擔任專員且收入穩定,應有清償消費或借貸帳款之能力,而核發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予陳俊位使用,足生損害於豐薪公司、廖素君及如附表所示發卡銀行核發、管理信用卡、現金卡之正確性。陳俊位於取得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後,均將之交付予陳信義使用,陳信義即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連續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附表、所示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或住宿利益,並連續多次向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而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嗣於94年4 月4 日下午6 時52分許,在彰化縣伸港鄉○○路與中山東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13張、現金卡4 張(其中附表編號⒌、⒎所示之現金卡,已由陳俊位取得所有權);其所有供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所用、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明1 紙;其所有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所預備之豐薪公司93年6 月份薪資明細、預備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之中華商業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各1 張;與本案無關之陳俊位印章1 顆、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本票1 張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信義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同案共犯陳俊位於偵查中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偵卷第15至17頁、第60至63頁、第96至100 頁、本院訴字卷㈠第126 至128 頁、第133 至136 頁、本院訴字卷㈡第81至84頁),並有證人即附表編號、、、、、所示特約商店之員工柯明志、葉宏榮、劉香妮、林建志、陳采芙、童瓊姿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言(警卷第14至25頁)及下列書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13張、現金卡4 張及偽造之在職證明1 紙(警卷第44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95年2 月9 日以和警分偵字第0950011466號函送之交易日、交易商店名稱、金額、店家地址一覽表(偵卷第67至69頁)。 ㈡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95年7 月26日(95)慶銀卡催字第254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信用卡申請書、在職證明、會員消費明細表、會員繳款明細表(本院訴字卷㈠第20至25頁)。 ㈢寶華商業銀行(下稱寶華銀行)95年8 月4 日(95)寶華消乙字第9303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金融卡融資及透支往來明細查詢單(本院訴字卷㈠第26至27頁)。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95年8 月4 日之陳報狀及所檢送之陳俊位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本院訴字卷㈠第28至52頁)。 ㈤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國際商銀)消費金融處95年8 月10日(95)字第00942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影本、在職證明、薪資明細、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本院訴字卷㈠第54至68頁)。 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8 月15日日銀字第0952I00013720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本院訴字卷㈠第69至83頁)。 ㈦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95年8 月17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3189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現金卡申請書、身分證、信用卡影本、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本院訴字卷㈠第84至88頁)。 ㈧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5年8 月21日(95)安信總字第1079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本院訴字卷㈠第89至91頁)。 ㈨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16日(95)匯一法字第00210 號函及隨函檢附之陳俊位現金卡申請書、身分證、信用卡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薪資明細、在職證明、金融卡融資及透支往來明細查詢單(本院訴字卷㈠第93至105 頁)。 ㈩臺北富邦銀行96年1 月之陳報狀暨所附貸還款交易明細查詢1 份(本院訴字卷㈠第170 至173 頁)。 豐薪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豐薪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宗權於99年11月4 日之回覆函1 紙及所附之名片1 張(偵卷第70至71頁、本院訴緝卷第51頁及反面)。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貸款作業部99年12月16日(99)星展貸款作業字第188 號函及所檢送之卡號000000000000號於94年2 月至94年10月往來明細查詢報表(本院訴緝卷第95至96頁)。 日盛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9年12月17日日銀字第0992I00007010 號函及所檢送之薪資袋、在職證明、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本院訴緝卷第100 頁至116 頁)。 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信用控管部99年12月21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099 )字第00323 號函及所檢送之陳俊位信用卡申請資料、消費繳款明細(本院訴緝卷第118 至123 頁)。 中國信託銀行99年12月22日之陳報狀所檢送之陳俊位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時所附之證明文件、刷卡消費明細及本院100 年3 月3 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及中國信託銀行所傳真之現金卡交易明細(本院訴緝卷第124 至141 頁、第153 至154 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8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900018774 號函、100 年1 月5 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10000000105 號函及所檢附之繳款紀錄(本院訴緝卷第142 頁、第145 至146 頁) 永豐銀行99年12月20日陳報狀及所檢送之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本院訴緝卷第143 至144 頁)。 本院所查詢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即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分公司(下稱燦坤三C東海店)、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龍井加油站(下稱全國加油站-龍井站)、昌暉服裝行、益昇商行、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中港路加油站(下稱全國加油站-中港站)、真情天地精品店之營業登記資料、臺亞石油加油站鎮南站(下稱臺亞石油-鎮南站)之營業地址資料(本院訴緝卷第155 至161 至頁)。 中國信託銀行於100 年3 月31日傳真予本院之陳俊位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申請時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本院訴緝卷第205 至208 頁)。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㈠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並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是刑法修正後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減縮,自屬法律變更,仍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本件被告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均符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詳後述),可論以1 罪,刑法修正後該規定既已刪除,則被告上開犯行則應分論併罰,比較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亦已刪除,此刪除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詳後述),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論以牽連犯一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綜上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至沒收為從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增加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為法理之明文,均非屬法律變更,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併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 號判例意旨參照)。若真正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授權或同意行為人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具本人姓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乃行為人基於本人授權委託,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又若真正信用卡持卡人本人授權或同意行為人於信用卡簽帳單簽具本人的姓名,本人應負民法上授權人責任,即持卡人本人應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行為人依其授權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因此,行為人既經本人授權委託,自不得以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相繩。另按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必其所行使之私文書,具備偽造罪之要件,始可成立,如係串令他人冒用自己名義作成文書,縱使所載不實,仍屬虛偽行為,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從而行使之,亦即不能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信用卡申請名義人陳俊位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不實之內容,及被告陳信義經本人陳俊位之授權或同意,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具「陳俊位」姓名之文書,均不構成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之要件,持以行使,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先予敘明。 ㈡次按在職證明係關於服務之證書(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4801號、91年度臺上字第710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刑法第217 條第2 項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盜用印章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7 條第2 項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院解字第3020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參照),是核被告陳信義所為,關於偽造在職證明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7 條第2 項、第1 項之盜用印章罪(屬於借刑立法之一種,援引該條第1 項,以為依據),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惟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本院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關於偽造薪資明細、薪資袋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關於向金融機構詐得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及向附表所示特約商店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向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住宿利益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屬於借刑立法之一種,援引該條第1 項,以為依據);向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現金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㈢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同案被告陳俊位雖僅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惟其與被告係在合同意思之範圍內,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犯罪,依上開說明,對於全部犯行自應共同負責,是被告與陳俊位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㈣被告所犯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影印店成年員工繕打內容而遂行犯罪,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盜用印章蓋用於薪資明細、薪資袋上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均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取得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88年度臺上字第487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㈥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盜用印章(指於在職證明上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印章部分,不包括在薪資證明、薪資袋上盜用上開印章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㈦被告於附表編號⒉至⒏所示之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行為,均係以一申請行為,同時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在職證明)、私文書(薪資袋或薪資明細),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豐薪公司的章都是真的等語(本院訴緝卷第46頁反面),而豐薪公司實際負責人戴宗權亦出具書狀表示:因其公司人員不足,偶爾請被告攜帶公司章至百貨公司簽約,因此有機會私蓋公司章等語,有其回覆狀1 紙在卷足憑(本院訴緝卷第51頁),故被告所述印章為真等語,應堪採信,起訴書認「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廖素君」之印章為偽刻一節,尚有未合。 ㈩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詐欺取財、附表所示之詐欺得利、附表編號⒈至⒚所示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犯行,雖未據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明定,被告該部分犯行,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偽造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明細等文件,要求無資力之陳俊位充當人頭,共同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使用,並多次刷卡消費、預借現金,嚴重影響金融交易秩序,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智識程度、迄今為止尚未清償所積欠之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於同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 條規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以減刑。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同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被告前經本院於96年7 月4 日發布通緝,於99年9 月20日始緝獲歸案,依該條例第5 條之規定,不得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13張、現金卡4 張,雖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但因上開13張信用卡背面均註明卡片所有人為各該發卡銀行所有,而附表編號⒋、⒍所示之現金卡背面亦分別有「This card is property of 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This card is property of FUBONBANK/TAIPEI BANK」之記載,此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本院訴緝卷第179 頁反面),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⒌、⒎所示之現金卡,經銀行表示卡片不屬於銀行所有,有本院100 年3 月11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 紙附卷可佐(本院訴緝卷第177 頁),堪認申請人即共犯陳俊位已取得附表編號⒌、⒎所示現金卡之所有權,屬其犯罪所得之物,且用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沒收之。扣案偽造之在職證明1 紙,為偽造之特種文書,且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93年6 月份薪資明細,則為其所有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所預備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本院訴緝卷第190 頁反面至第191 頁),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之;扣案之中華商業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警卷第43頁),申請人為陳俊位,且亦記載其為豐薪公司之業務專員,堪認同樣屬被告與陳俊位所有、預備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所用,為犯罪預備之物,併依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陳俊位印章1 顆、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本票1 張等物,核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申請文件」欄所示各該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薪資袋等文書雖屬偽造,然既已持以行使並交付各該發卡銀行,即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且上開偽造之文書上盜用之印文為真正,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已如前述,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亦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7 條第2 項、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詐欺取得之信用卡、現金卡): ┌─┬────┬───────┬────┬────────────────┐ │編│發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申請日期│ 申 請 文 件 │ │號│ │現金卡 │ │ │ ├─┼────┼───────┼────┼────────────────┤ │⒈│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93年9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9 月14日在職證│ │ │ │279700、456303│17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0000000000號之│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信用卡各1 張 │ │1 枚)、陳俊位身分證影本1 份 │ ├─┼────┼───────┼────┼────────────────┤ │⒉│日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93年9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9 月14日在職證│ │ │ │870904、543379│24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0000000000號之│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信用卡各1 張 │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8 月份│ │ │ │ │ │薪資袋1 個(薪資袋上有盜用「豐薪│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印│ │ │ │ │ │章之印文各1 枚)、陳俊位身分證影│ │ │ │ │ │本1 份 │ ├─┼────┼───────┼────┼────────────────┤ │⒊│中國信託│6 張信用卡,卡│93年10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10月29日在職證│ │ │銀行 │號分別為:①54│29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00000000000000│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②0000000000│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5 月至│ │ │ │884188、③4563│ │8 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1 張(將4 │ │ │ │000000000000、│ │張薪資明細印成1 份,盜用「豐薪科│ │ │ │④000000000000│ │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印章│ │ │ │0039、⑤456301│ │之印文各1 枚)、陳俊位之身分證影│ │ │ │0000000000、⑥│ │本、日盛銀行卡號0000000000870904│ │ │ │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各1 份 │ │ │ │58號(其中卡號│ │ │ │ │ │為000000000000│ │ │ │ │ │9958號之信用卡│ │ │ │ │ │有大小卡各1 張│ │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卡號0000000000│94年1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 │ │銀行 │253235號之現金│30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卡1 張 │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 │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7 月至│ │ │ │ │ │12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2 紙,共計│ │ │ │ │ │12紙(每張薪資明細上均有盜用「豐│ │ │ │ │ │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 │ │ │ │ │印章之印文各1 枚)、陳俊位之身分│ │ │ │ │ │證影本、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5909號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 │ │ │ │ │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影本各1 份│ ├─┼────┼───────┼────┼────────────────┤ │⒌│臺北國際│卡號0000000000│94年1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 │ │商銀 │100 號之現金卡│30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1 張 │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 │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7 月至│ │ │ │ │ │12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2 紙,共計│ │ │ │ │ │12紙(每張薪資明細上均有盜用「豐│ │ │ │ │ │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 │ │ │ │ │印章之印文各1 枚)、陳俊位身分證│ │ │ │ │ │影本1 份、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355909號、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01│ │ │ │ │ │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影本各1 份 │ ├─┼────┼───────┼────┼────────────────┤ │⒍│臺北富邦│卡號0000000000│94年1月 │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 │ │銀行 │1600號之現金卡│30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1 張 │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 │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7 月至│ │ │ │ │ │12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2 紙,共計│ │ │ │ │ │12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限│ │ │ │ │ │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1 │ │ │ │ │ │枚)、陳俊位身分證影本1 份、慶豐│ │ │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 │ │ │ │ │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884188號之│ │ │ │ │ │信用卡影本各1 份 │ ├─┼────┼───────┼────┼────────────────┤ │⒎│寶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94年2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 │ │ │88號之現金卡1 │4 日 │明1 紙(內有盜用「豐薪科技股份有│ │ │ │張 │ │限公司」、「廖素君」印章之印文各│ │ │ │ │ │1 枚)、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7 月至│ │ │ │ │ │12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2 紙,共計│ │ │ │ │ │12紙(每張薪資明細上均有有盜用「│ │ │ │ │ │豐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 │ │ │ │ │」印章之印文各1 枚)、陳俊位身分│ │ │ │ │ │證影本、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5909號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 │ │ │ │ │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影本各1 │ │ │ │ │ │份、陳俊位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44201│ │ │ │ │ │201857號之存摺影本1 份 │ ├─┼────┼───────┼────┼────────────────┤ │⒏│建華金控│卡號0000000000│94年2 月│偽造之豐薪公司94年1 月25日在職證│ │ │銀行 │151600、356562│17日 │明1 紙(內有盜用之「豐薪科技股份│ │ │ │0000000000號之│ │有限公司」、「廖素君」印文各1 枚│ │ │ │信用卡各1 張 │ │)、偽造之豐薪公司93年7 月至12月│ │ │ │ │ │各月份之薪資明細各1 紙,共計6 紙│ │ │ │ │ │(每張薪資明細上均有盜用之「豐薪│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素君」之│ │ │ │ │ │印文各1 枚)、陳俊位身分證正反面│ │ │ │ │ │影本1 份、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 │ │ │ │ │2797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01││ │ │ │ │影本各1 份 │ │ │ │ │ │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各│ │ │ │ │ │1 份 │ └─┴────┴───────┴────┴────────────────┘ 附表(刷卡消費詐取財物): ┌─┬────┬─────┬──────┬────────┬───────┐ │編│ 時 間 │ 地 點 │ 特約商店 │詐得之物品及金額│ 使用之信用卡 │ │號│ │ │ │ │ │ ├─┼────┼─────┼──────┼────────┼───────┤ │⒈│93年10月│臺中市龍井│台新資融股份│購買手錶2 支分期│慶豐銀行卡號54│ │ │28日 │區鄉台中港│有限公司(下│付款消費774 元(│00000000000000│ │ │ │路7 之41號│稱台新資融公│第1 期) │號之信用卡 │ │ │ │住處 │司) │ │ │ ├─┼────┼─────┼──────┼────────┼───────┤ │⒉│93年11月│臺中市東區│真情天地精品│購買香水、飾品共│同上 │ │ │3 日 │建成路801 │店 │消費2,200 元 │ │ │ │ │號1 樓 │ │ │ │ ├─┼────┼─────┼──────┼────────┼───────┤ │⒊│93年11月│臺中市西屯│燦坤三C東海│購買MP3 1 台消費│同上 │ │ │3 日 │區○○路8 │店 │1,488 元 │ │ │ │ │號1 樓 │ │ │ │ ├─┼────┼─────┼──────┼────────┼───────┤ │⒋│93年12月│無(分期付│台新資融公司│購買手錶2 支分期│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消費774 元(│ │ │ │ │動扣款) │ │第2 期) │ │ │ │ │ │ │ │ │ ├─┼────┼─────┼──────┼────────┼───────┤ │⒌│94年1 月│無(分期付│台新資融公司│購買手錶2 支分期│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消費774 元(│ │ │ │ │動扣款) │ │第3 期) │ │ ├─┼────┼─────┼──────┼────────┼───────┤ │⒍│94年1 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600元 │同上 │ │ │13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⒎│94年2 月│無(分期付│台新資融公司│購買手錶2 支分期│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消費774 元(│ │ │ │ │動扣款) │ │第4 期) │ │ ├─┼────┼─────┼──────┼────────┼───────┤ │⒏│94年3 月│無(分期付│台新資融公司│購買手錶2 支分期│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消費774 元(│ │ │ │ │動扣款) │ │第5 期) │ │ ├─┼────┼─────┼──────┼────────┼───────┤ │⒐│94年3 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00元 │同上 │ │ │17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⒑│94年3 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00元 │同上 │ │ │24日 │ │龍井站 │ │ │ ├─┼────┼─────┼──────┼────────┼───────┤ │⒒│93年10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00元 │日盛銀行卡號45│ │ │6 日 │ │龍井站 │ │00000000000000│ │ │ │ │ │ │號之信用卡 │ ├─┼────┼─────┼──────┼────────┼───────┤ │⒓│93年10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990元 │同上 │ │ │8 日 │ │龍井站 │ │ │ ├─┼────┼─────┼──────┼────────┼───────┤ │⒔│93年10月│臺中市東區│真情天地精品│購買精油燈1 台消│日盛銀行卡號54│ │ │11日 │建成路801 │店 │費1,600 元 │00000000000000│ │ │ │號1 樓 │ │ │號之信用卡 │ ├─┼────┼─────┼──────┼────────┼───────┤ │⒕│93年10月│臺中市龍井│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12日 │區鄉台中港│ │付款307 元 │ │ │ │ │路7 之41號│ │ │ │ │ │ │住處 │ │ │ │ ├─┼────┼─────┼──────┼────────┼───────┤ │⒖│93年10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990元 │日盛銀行卡號45│ │ │13日 │區○○○路│龍井站 │ │00000000000000│ │ │ │150 號 │ │ │號之信用卡 │ ├─┼────┼─────┼──────┼────────┼───────┤ │⒗│93年10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630元 │同上 │ │ │18日 │ │龍井站 │ │ │ ├─┼────┼─────┼──────┼────────┼───────┤ │⒘│93年10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720元 │同上 │ │ │23日 │ │龍井站 │ │ │ ├─┼────┼─────┼──────┼────────┼───────┤ │⒙│93年10月│臺中市東區│真情天地精品│購買精油2 瓶消費│同上 │ │ │23日 │建成路801 │店 │1,600 元 │ │ │ │ │號1 樓 │ │ │ │ ├─┼────┼─────┼──────┼────────┼───────┤ │⒚│93年10月│臺中市西屯│昌暉服裝行 │購買上衣、褲子共│同上 │ │ │23日 │區○○路 │ │3 、4 件消費 │ │ │ │ │100 號 │ │1,770 元 │ │ ├─┼────┼─────┼──────┼────────┼───────┤ │⒛│93年10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743元 │同上 │ │ │29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93年11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10元 │同上 │ │ │3 日 │ │龍井站 │ │ │ ├─┼────┼─────┼──────┼────────┼───────┤ ││93年11月│臺中市龍井│東森購物 │購買不詳物品,分│同上 │ │ │3 日 │區鄉台中港│ │期付款消費990 元│ │ │ │ │路7 之41號│ │ │ │ │ │ │住處 │ │ │ │ ├─┼────┼─────┼──────┼────────┼───────┤ ││93年11月│地點同上 │東森購物 │購買不詳物品,分│同上 │ │ │3 日 │ │ │期付款消費990 元│ │ ├─┼────┼─────┼──────┼────────┼───────┤ ││93年11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消費608元 │同上 │ │ │6 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93年11月│無(分期付│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12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消費307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3年11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35元 │同上 │ │ │12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93年10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608元 │同上 │ │ │16日 │ │龍井站 │ │ │ ├─┼────┼─────┼──────┼────────┼───────┤ ││93年11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50元 │同上 │ │ │19日 │ │龍井站 │ │ │ ├─┼────┼─────┼──────┼────────┼───────┤ ││93年11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10元 │同上 │ │ │24日 │ │龍井站 │ │ │ ├─┼────┼─────┼──────┼────────┼───────┤ ││93年12月│臺中市西屯│燦坤三C東海│購買隨身碟2 個消│同上 │ │ │1 日 │區○○路8 │店 │費1,288 元 │ │ │ │ │號1 樓 │ │ │ │ ├─┼────┼─────┼──────┼────────┼───────┤ ││93年12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不詳物品,分│同上 │ │ │3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3年12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不詳物品,分│同上 │ │ │3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3年12月│臺中市沙鹿│益昇商行 │購買除溼機1 台消│同上 │ │ │6 日 │區○○路 │ │費3,290 元 │ │ │ │ │279 號1 樓│ │ │ │ ├─┼────┼─────┼──────┼────────┼───────┤ ││93年12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41元 │同上 │ │ │7 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93年12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1,000 元│同上 │ │ │9 日 │ │龍井站 │ │ │ ├─┼────┼─────┼──────┼────────┼───────┤ ││93年12月│無(分期付│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13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307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3年12月│臺中市 │PS COM│購買衣服4 、5 件│同上 │ │ │16日 │ │PANY │消費10,000元 │ │ ├─┼────┼─────┼──────┼────────┼───────┤ ││94年1 月│臺中市龍井│東森購物 │購買不詳物品分期│同上 │ │ │6 日 │區鄉台中港│ │付款990 元 │ │ │ │ │路7 之41號│ │ │ │ │ │ │住處 │ │ │ │ ├─┼────┼─────┼──────┼────────┼───────┤ ││94年1 月│地點同上 │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24日 │ │ │付款307 元 │ │ ├─┼────┼─────┼──────┼────────┼───────┤ ││94年6 月│地點同上 │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27日 │ │ │付款307 元 │ │ ├─┼────┼─────┼──────┼────────┼───────┤ ││93年11月│臺中市西屯│燦坤三C東海│購買光碟播放機1 │中國信託銀行卡│ │ │30日 │區○○路8 │店 │台消費2,000 元 │號000000000000│ │ │ │號1 樓 │ │ │1167號之信用卡│ ├─┼────┼─────┼──────┼────────┼───────┤ ││93年12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00 元 │中國信託銀行卡│ │ │25日 │區○○○路│龍井站 │ │號000000000088│ │ │ │150 號 │ │ │4188號之信用卡│ ├─┼────┼─────┼──────┼────────┼───────┤ ││93年12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600元 │同上 │ │ │29日 │ │龍井站 │ │ │ ├─┼────┼─────┼──────┼────────┼───────┤ ││94年1 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00元 │同上 │ │ │10日 │ │龍井站 │ │ │ ├─┼────┼─────┼──────┼────────┼───────┤ ││94年2 月│地點同上 │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830元 │同上 │ │ │4 日 │ │龍井站 │ │ │ ├─┼────┼─────┼──────┼────────┼───────┤ ││94年2 月│臺中市沙鹿│臺亞石油-鎮│加油消費826元 │建華金控銀行卡│ │ │23日 │區鎮○路二│南站 │ │號000000000015│ │ │ │段505 號 │ │ │1600號之信用卡│ ├─┼────┼─────┼──────┼────────┼───────┤ ││94年3 月│臺中市龍井│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600元 │同上 │ │ │2 日 │區○○○路│龍井站 │ │ │ │ │ │150 號 │ │ │ │ ├─┼────┼─────┼──────┼────────┼───────┤ ││94年3 月│臺中市西屯│昌暉服裝行 │購買褲子2 件消費│同上 │ │ │3 日 │區○○路 │ │790 元 │ │ │ │ │100 號 │ │ │ │ ├─┼────┼─────┼──────┼────────┼───────┤ ││94年3 月│臺中市龍井│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3 日 │區鄉台中港│ │期付款消費990 元│ │ │ │ │路7 之41號│ │ │ │ │ │ │住處 │ │ │ │ ├─┼────┼─────┼──────┼────────┼───────┤ ││94年3 月│地點同上 │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3 日 │ │ │期付款消費990 元│ │ ├─┼────┼─────┼──────┼────────┼───────┤ ││94年3 月│地點同上 │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同上 │ │ │3 日 │ │ │期付款消費307 元│ │ ├─┼────┼─────┼──────┼────────┼───────┤ ││94年3 月│地點同上 │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同上 │ │ │3 日 │ │ │期付款消費307 元│ │ ├─┼────┼─────┼──────┼────────┼───────┤ ││94年3 月│臺中市沙鹿│益昇商行 │購買除溼機1 台分│同上 │ │ │3 日 │區竹林里中│ │期付款共刷卡消費│ │ │ │ │樓路279 號│ │3,290 元 │ │ ├─┼────┼─────┼──────┼────────┼───────┤ ││94年3 月│臺中市東區│真情天地精品│購買精油3 瓶分期│同上 │ │ │3 日 │建成路801 │店 │付款共刷卡消費 │ │ │ │ │號1 樓 │ │2,400 元 │ │ ├─┼────┼─────┼──────┼────────┼───────┤ ││94年3 月│臺中市龍井│東森得易購 │購買按摩器1 台分│同上 │ │ │3 日 │區鄉台中港│ │期付款共刷卡消費│ │ │ │ │路7 之41號│ │2,990 元 │ │ │ │ │住處 │ │ │ │ ├─┼────┼─────┼──────┼────────┼───────┤ ││94年3 月│臺中市沙鹿│全國加油站-│加油消費500元 │同上 │ │ │14日 │區○○路1 │中港站 │ │ │ │ │ │號 │ │ │ │ ├─┼────┼─────┼──────┼────────┼───────┤ ││94年3 月│臺中市龍井│全景開發多媒│購買折衣器1 台消│同上。 │ │ │19日 │區○○路91│體公司-龍井│費599 元 │ │ │ │ │之3 號 │營業所 │ │ │ ├─┼────┼─────┼──────┼────────┼───────┤ ││94年4 月│臺中市 │遠傳電信東門│購買手機2 支分期│同上 │ │ │1 日 │ │特約服務 │付款共刷卡消費 │ │ │ │ │ │ │20,000 元 │ │ ├─┼────┼─────┼──────┼────────┼───────┤ ││94年4 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4年4 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6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4年4 月│無(分期付│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12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307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4年5 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3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4年5 月│無(分期付│東森購物 │購買電暖器1 台分│同上 │ │ │3 日 │付款每月自│ │期付款990 元 │ │ │ │ │動扣款) │ │ │ │ ├─┼────┼─────┼──────┼────────┼───────┤ ││94年5 月│無(分期付│東森得易購 │購買電鍋1 台分期│同上 │ │ │12日 │付款每月自│ │付款307 元 │ │ │ │ │動扣款) │ │ │ │ └─┴────┴─────┴──────┴────────┴───────┘ 附表(刷卡消費詐欺得利): ┌─┬────┬─────┬──────┬────────┬───────┐ │編│ 時 間 │ 地 點 │ 特約商店 │詐得之利益及金額│ 使用之信用卡 │ │號│ │ │ │ │ │ ├─┼────┼─────┼──────┼────────┼───────┤ │⒈│94年3 月│大陸地區廈│不詳 │住宿旅館3 天2 夜│中國信託銀行卡│ │ │10日 │門 │ │消費2,645 元 │號000000000088│ │ │ │ │ │ │4188號之信用卡│ └─┴────┴─────┴──────┴────────┴───────┘ 附表(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 │編│ 時 間 │ 地 點 │自動櫃員機所│預借現金金額│使用之信用卡或現金卡│ │號│ │ │屬之金融機構│ │ │ ├─┼────┼────┼──────┼──────┼──────────┤ │⒈│93年10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10,000元│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 │ │12日 │ │ │ │00000000 號之信用卡 │ ├─┼────┼────┼──────┼──────┼──────────┤ │⒉│93年10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10,000元│慶豐銀行卡號00000000│ │ │18日 │ │ │ │00000000 號之信用卡 │ ├─┼────┼────┼──────┼──────┼──────────┤ │⒊│93年11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5,000元 │同上 │ │ │16日 │ │ │ │ │ ├─┼────┼────┼──────┼──────┼──────────┤ │⒋│93年10月│臺北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5,000元 │日盛銀行卡號00000000│ │ │12日 │ │永吉分行 │ │00000000 號之信用卡 │ ├─┼────┼────┼──────┼──────┼──────────┤ │⒌│93年10月│臺北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5,000元 │同上 │ │ │14日 │ │永吉分行 │ │ │ ├─┼────┼────┼──────┼──────┼──────────┤ │⒍│93年11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1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卡號4563│ │ │24日 │ │ │ │000000000000號之信用│ │ │ │ │ │ │卡 │ ├─┼────┼────┼──────┼──────┼──────────┤ │⒎│93年11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5,000元 │同上 │ │ │28日 │ │ │ │ │ ├─┼────┼────┼──────┼──────┼──────────┤ │⒏│94年2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1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卡號5896│ │ │22日 │ │ │(手續費100 │000000000000號之現金│ │ │ │ │ │元) │卡 │ ├─┼────┼────┼──────┼──────┼──────────┤ │⒐│94年2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20,000元│同上 │ │ │24日 │ │ │(手續費100 │ │ │ │ │ │ │元) │ │ ├─┼────┼────┼──────┼──────┼──────────┤ │⒑│94年3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8,000 元│同上 │ │ │1 日 │ │ │(手續費100 │ │ │ │ │ │ │元) │ │ ├─┼────┼────┼──────┼──────┼──────────┤ │⒒│94年3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20,000元│同上 │ │ │2 日 │ │ │(手續費100 │ │ │ │ │ │ │元) │ │ ├─┼────┼────┼──────┼──────┼──────────┤ │⒓│94年3 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10,000元│臺北國際商銀卡號3368│ │ │20日 │ │ │ │000000000 號之現金卡│ ├─┼────┼────┼──────┼──────┼──────────┤ │⒔│94年3 月│臺中市 │中國信託銀行│借貸9,000元 │同上 │ │ │21日 │ │ │ │ │ ├─┼────┼────┼──────┼──────┼──────────┤ │⒕│94年2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20,000元│臺北富邦銀行卡號2608│ │ │25日 │ │ │ │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 ├─┼────┼────┼──────┼──────┼──────────┤ │⒖│94年3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10,000元│同上 │ │ │3 日 │ │ │ │ │ ├─┼────┼────┼──────┼──────┼──────────┤ │⒗│94年2 月│臺中市 │臺中商業銀行│借貸1,000元 │寶華銀行卡號00000000│ │ │14日 │ │沙鹿分行 │ │6288號之現金卡 │ ├─┼────┼────┼──────┼──────┼──────────┤ │⒘│94年2 月│臺中市 │新光商業銀行│借貸20,000元│同上 │ │ │17日 │ │ │ │ │ ├─┼────┼────┼──────┼──────┼──────────┤ │⒙│94年2 月│臺中市 │中華郵政股份│借貸20,000元│同上 │ │ │18日 │ │有限公司 │ │ │ ├─┼────┼────┼──────┼──────┼──────────┤ │⒚│94年2 月│臺中市 │國泰世華銀行│借貸18,000元│同上 │ │ │21日 │ │ │ │ │ ├─┼────┼────┼──────┼──────┼──────────┤ │⒛│94年3 月│臺中市 │建華金控銀行│借貸30,000元│建華金控銀行卡號4058│ │ │4 日 │ │ │ │000000000000號之信用│ │ │ │ │ │ │卡 │ ├─┼────┼────┼──────┼──────┼──────────┤ ││94年3 月│臺中市 │不詳 │借貸3,785元 │同上 │ │ │10日 │ │ │ │ │ └─┴────┴────┴──────┴──────┴──────────┘